|
|
|
冀地稅函[2006]247號 河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446 |
|
河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 發文字號:冀地稅函[2006]247號 發文日期:2006-12-14 各市地方稅務局: 為進一步完善政策,加強征收管理,省局對各地反映較突出的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進行了研究,現明確如下,在國家未做出具體規定之前,請暫按此執行。 一、關于集資建房征稅問題 “集資建房”是建房單位向集資者籌集資金建設住房的一種形式,分“集資”和“建房”兩個環節:“集資”是由集資者個人出資,單位集中管理,作為建房的資金來源:“建房”是由單位向住房建設行政管理部門申請“集資建房”,經審查批準后發給《集資建房許可證》,建房單位按規定程序辦理計劃、立項、土地使用、規劃審批等手續,房屋建成后按事先約定進行分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有償轉讓不動產所有權的行為均應按照銷售不動產稅目征收營業稅。因此,“集資建房”房屋建成后,凡單位為集資者辦理房屋產權手續,集資者擁有全部產權或有限產權的,應按“銷售不動產”稅目征收營業稅;凡單位不與集資者辦理產權轉移手續,但集資者具有永久使用權的,視同銷售不動產。但符合當地住房制度改革規定的,按房改成本價、標準價出售給本單位職工的集資建房,經地稅機關審核后,暫免征收營業稅。 二、關于教育勞務適用稅目問題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教育勞務營業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3號),我省從事學歷教育的學校提供教育勞務取得的各類收費,在國家稅務總局沒有明確規定以前,暫按以下規定免征或征收營業稅。 (一)經有關部門審核批準的按規定標準收取的學費、課本費、作業本費、考試報名費免征營業稅;超過標準收取的上述收費,按“文化體育業”稅目征收營業稅。 (二)經有關部門審核批準的按規定標準收取的住宿費、伙食費免征營業稅;超過標準收取的上述收費,按“服務業”稅目征收營業稅。 (三)對學校以各種名義收取的擇校費、有償贊助費等超過規定范圍的收費,一律按“服務業”稅目征收營業稅。 三、關于展銷和展覽組辦業務征稅問題 隨著經濟、社會和文化交流的日益頻繁,為了給政府和企業提供交流平臺,一些單位組織承辦各種境內外展覽和展銷業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和國稅發[1995]076號文件精神,受托承辦展銷、展覽業務屬于代理服務業務,承辦方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給其他單位的場租費、展臺搭建費和廣告費后的余額為營業額,按照“服務業”稅目征收營業稅。 四、關于以土地使用權或不動產使用權換取資金使用權征稅問題 以土地使用權或不動產使用權換取資金使用權是指由一方(以下簡稱甲方)提供土地或不動產,在一定期限內將土地或不動產轉讓另一方(以下簡稱乙方)使用,不收取租金,而是由乙方將一部分資金讓渡于甲方,到期后甲方再將這部分資金如數退還乙方。在這一合作過程中,甲方以土地使用權或不動產使用權為代價換取資金使用權,發生了出租土地使用權或不動產行為,對其按“服務業——租賃業”征收營業稅;乙方以資金換取土地使用權或不動產使用權,屬于將資金有償貸與他人使用的行為,應按“金融保險業——貸款”征收營業稅。 五、關于營利性醫療機構減免稅報批問題 為切實支持營利性醫療機構發展,解決營利性醫療機構成立初期資金困難的實際問題,《河北省營業稅減免稅管理辦法》中關于營利性醫療機構直接改善醫療衛生條件申請減免營業稅的報批時間修改為:“發生改善醫療衛生條件時提出申請,實行一次性審批,年底由審批機關進行年度審核。” 六、關于自建建筑物出租征稅問題 單位或個人自建建筑物后不為了銷售或自用,而是以出租的方式獲得經濟利益。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視同提供應稅勞務的自建行為僅限于自建建筑物出售的行為。出租自建建筑物,所有權并未發生轉移,不屬于出售。因此,對此種行為不征收“銷售不動產”和“建筑業”營業稅,但對其出租取得的租金收入應按“服務業——租賃業”征收營業稅。 所謂單位自建建筑物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領取法人營業執照的企業和具有法人資格的行政機關、事業單位、軍事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單位(簡稱獨立核算單位)自己直接從事建筑勞務,也包括獨立核算單位內部非獨立核算單位為本獨立核算單位提供建筑勞務。 七、關于從事公用事業的納稅人收取的一次性費用征稅問題 對從事熱力、電力、燃氣、自來水等公用事業單位收取的一次性費用,凡與貨物的銷售數量無直接關系的,應征收營業稅;凡與貨物的銷售數量有直接關系的,不征收營業稅。 八、關于房產開發企業自用行為征稅問題 房產開發企業將自己開發的產品自用,其產權并未發生轉移,且未取得任何貨幣、貨物或其他經濟利益,因而不征收營業稅。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