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符合財稅[2013]52號文免稅的小規模企業申報表如何填寫?
答:增值稅應稅項目的銷售額包括小規模納稅人申請代開專用發票的不含稅銷售額,納稅人填寫申報表“應征增值稅不含稅銷售額”后,如銷售額不超過2萬元,需要在“本期應納稅額減征額”處填入免征的稅額。同時,在文件實行后,納稅人有到稅務機關申請代開發票,當期未退還的,填入“應征增值稅不含稅銷售額”和“稅務機關代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含稅銷售額”對應欄次;當期已退還的,填入“免稅銷售額”對應欄次。
5.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不超過2萬元免征增值稅,銷售額是否填寫零?
答:據實填寫銷售額,銷售額合計不超過2萬元的,申報表保存時會提示“合計銷售額小于起征點,是否輸入減征額”這時您點擊確定后,減征額會自動生成,這時應納稅額就自動生成零。
6.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不超過2萬元免征增值稅,如果前期向稅務局代開專用發票,稅款已經預繳了,銷售方發票也已經認證了,無法退回,還可以申請退稅嗎?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暫免征收部分小微企業增值稅和營業稅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49號)規定,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中的企業或非企業性單位,月銷售額不超過2萬元(按季納稅6萬元)的,當期因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含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和普通發票已經繳納的稅款,在發票全部聯次追回后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因此,貴公司要收回全部發票聯次后,方可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稅,否則無法申請退稅。
7.小規模企業月銷售額不超過2萬元,免征文化事業建設費申報表如何填寫?
答:據實填寫銷售額,銷售額合計不超過2萬元的,申報表保存時會提示“合計銷售額小于起征點,是否輸入減征額?”這時點擊“確定”后,不需要輸入減征額。
8.小微企業月銷售額低于2萬元免征增值稅,其中月銷售額是指每月平均銷售額嗎?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暫免征收部分小微企業增值稅和營業稅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49號)規定,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2萬元是指月銷售額或營業額在2萬元以下(含2萬元),月銷售額或營業額超過2萬元的,應全額計算繳納增值稅或營業稅。因此,月銷售額指的是每月實際發生的銷售額。
9.自2013年8月1日起月銷售額不超過2萬元的企業或非企業性單位,暫免征收增值稅,是否適用一般納稅人?
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暫免征收部分小微企業增值稅和營業稅的通知》(財稅[2013]52號)規定,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中月銷售額不超過2萬元的企業或非企業性單位,暫免征收增值稅;對營業稅納稅人中月營業額不超過2萬元的企業或非企業性單位,暫免征收營業稅。因此,自2013年8月1日月銷售額不超過2萬元的企業或非企業性單位,暫免征收增值稅,只適用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不適用一般納稅人。
10.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中月銷售額不超過2萬元的企業或非企業性單位,暫免征收增值稅,實行差額征稅的小規模納稅人,計算銷售額,是按照差額扣除前還是差額扣除后的銷售額進行確認?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暫免征收部分小微企業增值稅和營業稅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49號),比照一般納稅人銷售額標準含免稅銷售額、出口銷售額的規定,暫免征收增值稅的小微企業月銷售2萬元以下的標準應為差額扣除之前的銷售額。因此,實行差額征稅的小規模納稅人應按照差額扣除前的銷售額進行確認。
11.核定征收方式小規模企業納稅人能否適用免稅政策?
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暫免征收部分小微企業增值稅和營業稅的通知》(財稅[2013]52號)規定,為進一步扶持小微企業發展,經國務院批準,自2013年8月1日起,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中月銷售額不超過2萬元的企業或非企業性單位,暫免征收增值稅。因此,核定征收方式小規模企業納稅人可適用免征增值稅優惠政策。
12.小微企業銷售額小于2萬元免征增值稅,該銷售額是含稅還是不含稅銷售額?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2008年第538號),銷售額為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銷項稅額。因此,是指不含稅的銷售額。
13.我單位同時有涉及營業稅和增值稅,兩項業務的單獨銷售額沒有超過2萬元,是否適用免稅政策?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暫免征收部分小微企業增值稅和營業稅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49號)規定,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中的企業或非企業性單位,兼營營業稅應稅項目的,應當分別核算增值稅應稅項目的銷售額和營業稅應稅項目的營業額,月銷售額不超過2萬元(按季納稅6萬元)的暫免征收增值稅,月營業額不超過2萬元(按季納稅6萬元)的,暫免征收營業稅。因此,貴公司可分別核算增值稅應稅項目的銷售額和營業稅應稅項目的營業額。
1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暫免征收部分小微企業增值稅是按月還是按季度計算?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暫免征收部分小微企業增值稅和營業稅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49號)規定,月銷售額不超過2萬元、月營業額不超過2萬元,是指月銷售額或營業額在2萬元以下(含2萬元)。月銷售額或營業額超過2萬元的,應全額計算繳納增值稅或營業稅。以1個季度為納稅期限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和營業稅納稅人中,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6萬元(含6萬元)的企業或非企業性單位,可按照規定,暫免征收增值稅或營業稅。
15.納稅人月銷售不超過2萬元免征增值稅,那文化事業建設費可以免征嗎?
答:根據《關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文化事業建設費征收管理問題的通知》(財綜〔2013〕88號)規定,提供應稅服務未達到增值稅起征點的個人,免征文化事業建設費。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中月銷售額不超過2萬元(按季納稅6萬元)的企業和非企業性單位提供的應稅服務,免征文化事業建設費。
16.納稅人月銷售不超過2萬元免征增值稅,如果前面向稅務局代開了發票,可以申請退稅嗎?
答:1.如小規模納稅人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申請退還的,由銷售方自行開具普通發票;
2.小規模納稅人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代開普通發票的,可在綜合征管軟件“代開普通電腦票”界面選擇“小微企業免稅代開”;
3.如果不能收回所有聯次不得申請退還。
小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1)《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2)《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133號)規定,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3萬元(含3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繼續實施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4號)規定,2011年繼續實施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自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3萬元(含3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4)《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117號)規定,為了進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業發展,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6萬元(含6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5)《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34號)規定,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10萬元(含1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6)《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范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23號)兩個最突出亮點:
一是小微企業享受優惠征稅政策,不必先申請批準,在年度中間自行享受優惠征稅政策,年度終了匯算清繳報送申報表時將企業從業人員、資產總額情況報稅務機關備案即可。
二是將以往不享受所得稅優惠政策的核定征稅小微企業納入其中,所有小微企業均可享受優惠征稅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