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公司屬于疫苗企業,銷售人員為推廣公司產品,會邀請醫學專家以及疾病控制中心的醫生共同參加產品介紹會。會議有時會在外地舉行,我公司會找旅游公司安排會議室,參會人員的食宿等,會議結束后會安排一兩天的觀光時間。旅游公司與我司簽訂服務合同并開具會議費發票并附費用清單。我公司有會議安排、紀要以及參會人員簽字。請問我公司發生的上述會議費用是否具有業務招待費的性質?可否憑會議費發票全額記入會議費,還是需要把其中的餐費、觀光費等記入業務招待費? 答:《中央國家機關會議費管理辦法》(國管財[2006]426號)規定,會議費開支包括會議房租費(含會議室租金)、伙食補助費、交通費、辦公用品費、文件印刷費、醫藥費等。 會議主辦單位不得組織會議代表游覽及與會議無關的參觀,也不得宴請與會人員、發放紀念品及與會議無關的物品。 參考《遼寧省大連市國家稅務局關于明確企業所得稅若干業務問題的通知》(大國稅函[2009]37號)第五條規定,企業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會議費支出,應按主管稅務機關要求,能夠提供證明其真實性的合法憑證及相關材料,否則,不得在稅前扣除。會議費證明材料應包括:會議時間、地點、預算、出席人員、內容、目的、費用標準、支付憑證等。 根據上述規定,會議費開支包括會議房租費(含會議室租金)、伙食補助費、交通費、辦公用品費、文件印刷費、醫藥費等。不得組織會議代表游覽及與會議無關的參觀,也不得宴請與會人員,發放紀念品及與會議無關的物品。對能夠提供證明真實發生的相關會議支出可以作為會議費扣除,但要注意證明材料的完整性及合法性。因此,與會人員的旅游支出及旅游期間餐費不屬于會議費的列支范圍。 《財政部關于印發〈行政事業單位業務招待費列支管理規定〉的通知》(財預字[1998]159號)第四條規定,業務招待費,具體反映行政事業單位為執行公務或開展業務活動而開支的接待費,包括交通費、用餐費和住宿費以及各級黨委、政府接待辦(接待處)用于接待的費用。 參考《青島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2009年度企業所得稅業務問題解答〉的通知》(青地稅函[2010]2號)規定,業務招待費是指企業為生產經營業務活動的需要而合理開支的招待費用,按照稅法的有關規定扣除,但并非所有餐費都屬于業務招待費。兩者主要從發生的原因、性質、目的、用途、對象等方面進行區分,用于招待客戶的餐費應當作為業務招待費進行處理,不得分解計入其他項目。 《企業財務通則(2006)》第四十六條規定,企業不得承擔屬于個人的下列支出: ?。ㄒ唬蕵?、健身、旅游、招待、購物、饋贈等支出。 (五)應由個人承擔的其他支出。 根據上述規定,企業為生產經營業務活動的需要,用于招待客戶發生的相關費用應作為業務招待費。企業不得承擔屬于個人的旅游支出,為個人負擔的旅游支出,不能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在業務招待費的范圍上,不論是財務會計制度還是新舊稅法都未給予準確的界定。在稅務執法實踐中,一般來講,招待費范圍如下: ?。?)因企業生產經營需要而宴請或工作餐的開支; (2)因企業生產經營需要贈送紀念品的開支; ?。?)因企業生產經營需要而發生的旅游景點參觀費和交通費及其他費用的開支; ?。?)因企業生產經營需要而發生的業務關系人員的差旅費開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