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款規定,稿酬所得,是指個人因其作品以圖書、報刊形式出版、發表而取得的所得。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若干業務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2]146號)第三條規定,關于報刊、雜志、出版等單位的職員在本單位的刊物上發表作品、出版圖書取得所得征稅的問題。
任職、受雇于報刊、雜志等單位的記者、編輯等專業人員,因在本單位的報刊、雜志上發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屬于因任職、受雇而取得的所得,應與其當月工資收入合并,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除上述專業人員以外,其他人員在本單位的報刊、雜志上發表作品取得的所得,應按“稿酬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影視演職人員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1997]385號)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以下簡稱稅法)的規定,凡與單位存在工資、人事方面關系的人員,其為本單位工作所取得的報酬,屬于“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征稅范圍;而其因某一特定事項臨時為外單位工作所取得的報酬,不屬于稅法中所說的‘受雇’,應是‘勞務報酬所得’應稅項目征稅范圍。
根據上述規定,如果貴公司是報刊、雜志、出版等單位則應根據員工的職位確定如何納稅。如果是非報刊、雜志、出版等單位,則本企業員工或非本企業員工在本企業內部雜志發表文章獲得報酬應按“稿酬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公司委托作家撰寫作品在外部公開刊物上發表,公司支付的費用屬于因某一特定事項臨時為公司工作取得的報酬,應按“勞務報酬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