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業所得稅法生效后,關于企業資產重組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正在建立之中。 企業所得稅法沒有規定資產重組的稅務處理規則,涉及資產重組處理的原則規定包括:企業對外投資期間,投資資產的成本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企業轉讓資產,該項資產的凈值,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企業在重組過程中,應當在交易發生時確認有關資產的轉讓所得或者損失,相關資產應當按照交易價格重新確定計稅基礎。 只有符合一定條件的重組才可以享受免稅待遇的特殊重組。 2009年,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出臺了《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關于企業清算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0號)、《關于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57號)以及《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等資產重組配套文件,構成了新企業所得稅法下資產重組稅收籌劃的法律依據。
新企業所得稅有關企業資產重組方面有三個重要變化。 第一,企業股權收購免稅條件變化。收購企業購買的股權不低于被收購企業全部股權的75%,且收購企業在該股權收購發生時的股權支付金額不低于其交易支付總額的85%,就可以選擇特殊性稅務處理。 第二,企業資產收購免稅處理條件變化。財稅[2009]59號文規定,資產收購中,受讓企業收購的資產不低于轉讓企業全部資產的75%,且受讓企業在該資產收購發生時的股權支付金額不低于其交易支付總額的85%,可以享受特殊的免稅待遇。 第三,企業合并分立免稅條件變化。財稅[2009]59號文規定,企業合并中,企業股東在該企業合并發生時取得的股權支付金額不低于其交易支付總額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對價的企業合并;企業分立中,被分立企業所有股東按原持股比例取得分立企業的股權,分立企業和被分立企業均不改變原來的實質經營活動,且被分立企業股東在該企業分立發生時取得的股權支付金額不低于其交易支付總額的85%,企業合并和分立可以享受免稅待遇。 這時,合并企業可以享受被合并企業未彌補的虧損,彌補虧損限額計算公式為,合并企業彌補的被合并企業虧損的限額=被合并企業凈資產公允價值×截至合并業務發生當年年末國家發行的最長期限的國債利率。被分立企業未超過法定彌補期限的虧損額可按分立資產占全部資產的比例進行分配,由分立企業繼續彌補。 同時,在合并分立中,和非股權支付相對應的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仍然需要確認,確認公式為,非股權支付對應的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被轉讓資產的公允價值-被轉讓資產的計稅基礎)×(非股權支付金額÷被轉讓資產的公允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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