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即將來臨,為了幫助您更好的維護合法權益,防范稅收風險,我們專門制作了2011年度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納稅遵從提示,真誠希望我們的提示能幫助您企業發生的資產損失能準確進行所得稅處理,如對我們的提示還有疑問的,請撥打12366稅法咨詢電話。
一、申報程序提醒
1. 企業發生的資產損失,無論是正常損失還是非正常損失,均應按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后才能在稅前扣除。未經申報的損失,不得在稅前扣除。
2、企業在進行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申報時,應將資產損失申報材料和納稅資料作為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的附件一并向稅務機關報送。
3、企業資產損失按其申報內容和要求的不同,分為清單申報和專項申報兩種申報形式。
(1)屬于清單申報的資產損失,企業在網上進行2011年度申報時,準確填報《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清單申報受理表》,申報成功后按規定打印一式二份,簽名蓋章后同申報表一起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有關會計核算資料和納稅資料留存備查;
(2)屬于專項申報的資產損失,企業需在年度申報前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報《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專項申報受理表》,并逐項(或逐筆)報送會計核算資料及其他相關的納稅資料(具體請參見《企業所得稅資產損失專項申報稅前扣除報送資料一覽表》)。
4、企業發生的下列資產損失,應以清單申報的方式向稅務機關申報扣除:①企業在正常經營管理活動中,按照公允價格銷售、轉讓、變賣非貨幣資產的損失;②企業各項存貨發生的正常損耗;③企業固定資產達到或超過使用年限而正常報廢清理的損失;④企業生產性生物資產達到或超過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發生的資產損失;⑤企業按照市場公平交易原則,通過各種交易場所、市場等買賣債券、股票、期貨、基金以及金融衍生產品等發生的損失。
企業發生的其他資產損失,應以專項申報的方式向稅務機關申報扣除。如無法準確判別是否屬于清單申報扣除的資產損失,應采取專項申報的形式申報扣除。
5、屬于專項申報的資產損失,企業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規定的時限內報送相關資料的,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經主管稅務機關同意后,可適當延期申報,但最長不能超過三個月。
6、在中國境內跨地區經營的匯總納稅企業發生的資產損失,按以下規定申報扣除:①總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發生的資產損失,除應按專項申報和清單申報的有關規定,各自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外,各分支機構同時還應上報總機構;②總機構對各分支機構上報的資產損失,除稅務機關另有規定外,應以清單申報的形式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申報;③總機構將跨地區分支機構所屬資產捆綁打包轉讓所發生的資產損失,由總機構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專項申報。
7、稅務機關有權對企業申報的資產損失進行核查。對有證據證明申報扣除的資產損失不真實、不合法的,有權依法作出稅收處理。
二、一般企業資產損失提醒
1、企業的應收及預付款項,如果出現債務人破產清算、訴訟、停止營業、或者死亡、失蹤的,進行專項申報后可按25號公告規定稅前扣除。
2、應收款項如果逾期三年以上的,或者逾期一年以上、單筆數額不超過五萬或者不超過企業年度收入總額萬分之一,且會計上已作為損失處理的,可以作為壞賬損失,但應說明情況,并出具專項報告。專項報告可由企業出具,也可委托有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
3、存貨、固定資產、生產性生物資產發生盤虧、被盜、報廢、毀損等損失的,進行專項申報后可按25號公告規定稅前扣除。
4、在建工程因停建、報廢發生的損失,其工程項目投資賬面價值扣除殘值后的余額可認定為損失,進行專項申報后可按25號公告規定稅前扣除。
5、無形資產被其他新技術代替或已經超過法律保護期限,已經喪失使用價值和轉讓價值的,尚未攤銷的金額可認定為損失按規定稅前扣除。
6、企業按獨立交易原則向關聯企業轉讓資產而發生的損失,或向關聯企業提供借款、擔保而形成的債權損失,準予扣除,但企業應作專項說明,同時出具中介機構出具的專項報告及其相關的證明材料。
7、下列股權和債權損失不能稅前扣除:①債務人或者擔保人有經濟償還能力,未按期償還的企業債權;②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各種形式、借口逃廢或懸空的企業債權;③行政干預逃廢或懸空的企業債權;④)企業未向債務人和擔保人追償的債權;⑤企業發生非經營活動的債權;⑥其他不應當核銷的企業債權和股權。
三、電信企業話費損失提醒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電信企業壞賬損失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196號)已廢止,電信企業的話費損失應統一按25號公告的第二十四條規定執行,即企業逾期一年以上,單筆數額不超過五萬或者不超過企業年度收入總額萬分之一的應收款項,會計上已經作了核銷損失的會計處理的,可以作為壞賬損失,但應說明情況,并出具專項報告。專項報告可由企業出具,也可委托有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
四、金融企業呆帳損失提醒
1、金融企業發放的貸款,如果債務人或擔保人依法被宣告破產、關閉、被解散或撤銷、被吊銷營業執照、失蹤或者死亡等,按25號公告申報后可以稅前扣除,但企業應提供投資的原始憑證、合同或協議、會計核算資料等相關證據材料確認。
2 、金融企業對中小企業的貸款,債權投資(包括信用卡透支和助學貸款)余額在三百萬元以下的,只要出具對應的債務人和擔保人破產、關閉、解散證明、撤銷文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銷證明或查詢證明以及追索記錄等,專項申報后即可按規定稅前扣除。其他各類原因發生的債權性損失,可具體對照25號公告。
五、常見問題特別提醒
1、資產入賬依據缺失或證明不充分。相關資產取得時計稅基礎證據缺失或不充分。如,固定資產卡片與其他相關資料不符;股權投資初始投資的原始憑證缺失;債權性投資有的貸款時間較早貸款合同、借據不齊全等。
2、損失申報主體資格不明確。有的企業在成立之前,由其母公司代為支付款項,且取得的發票抬頭也為其母公司。有的企業進行工商登記變更,而部分證明材料中的名稱等基礎信息為變更前企業,但證明材料中無相應的變更記錄;債權性投資損失中債務人信息與證明材料不一致造成貸款權屬不清。
3、不符合損失確認原則或證明損失形成的要件缺失。如股權投資損失由于被投資企業停止生產經營發生的損失,被投資企業財務報表等材料缺失;債權性投資損失中僅就債務人向法院申請執行,未涉及擔保人相關情況。
4、損失金額確認不準確或證明材料不充分。破產清償方案缺失;債權性投資期間償還的憑證等資料不齊全;資產處置收入未從損失金額中剔除;有利用價值的損失資產未進行處置。
5、損失確認年度不準確。應追溯在以前年度稅前扣除的損失在申報年度扣除。
6、資料形式未完全符合要求。如法人代表簽名、日期缺失;復印件未加蓋公章并注明“與原件一致”;損失的會計處理憑證缺失等。
以上提示僅供參考,具體政策請參閱各級稅務機關發布的正式文件。《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清單申報受理表》、《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專項申報受理表》、《企業所得稅資產損失專項申報稅前扣除報送資料一覽表》)請在蘇州市國稅局網站“企業所得稅匯繳專欄”中下載查看。
蘇州市國家稅務局
二○一二年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