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關聯企業之間無償拆借資金需要交納營業稅已成共識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條企業或者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從事生產、經營的機構、場所與其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應當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不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而減少其應納稅的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進行合理調整。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五十四條 納稅人與其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可以調整其應納稅額:(二)融通資金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過或者低于沒有關聯關系的企業之間所能同意的數額,或者利率超過或者低于同類業務的正常利率;
國稅函發〔1995〕156號第十條規定,不論金融機構還是其他單位,只要是發生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的行為,均應視為發生貸款行為,按“金融保險業”稅目征收營業稅。即使關聯方之間沒有發生利息往來,由于涉及融資轉讓定價,稅務機關有權按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出借方的利息收入,作為營業稅的計稅基礎。
二、對非關聯企業無償拆借資金不需要交納增值稅是源于對營業稅的記憶
國家稅務總局納稅答疑:企業無償借款的稅務處理
發布日期:2009年08月21日
問題內容
A公司用自有閑置資金500萬暫借給B公司,時間2個月,B公司到期按協議(不用利息)還給A公司500萬,B公司實際也沒有支付利息給A公司。請問,這種情況A公司是否應該按同期銀行息或其他方法計算利息收入并繳納營業稅等?稅務機關是否有權核定其利息收入?二、A公司用銀行借款500萬暫借給B公司,時間2個月,B公司到期按協議(不用利息)還給A公司500萬,B公司實際也沒有支付利息給A公司。請問,這種情況A公司是否應調整相應的財務費用?如企業沒有調整的,稅務機關是否有權責令企業調增應稅所得額?
回復意見
您好:
您在我們網站上提交的納稅咨詢問題收悉,現針對您所提供的信息簡要回復如下:
1、關于無償將資金讓渡給他人使用的涉稅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2008年第540號)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本條例規定的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為營業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營業稅。《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令2008年第52號)第三條規定,條例第一條所稱提供條例規定的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是指有償提供條例規定的勞務、有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有償轉讓不動產所有權的行為。前款所稱有償,是指取得貨幣、貨物或者其他經濟利益。
因此,公司之間或個人與公司之間發生的資金往來(無償借款),若沒有取得貨幣、貨物或者其他經濟利益,不繳納營業稅。由于無償借款無收入體現,因此也不涉及企業所得稅問題。
三、營改增后單位之間無償借款要交增值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五條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發生應稅行為:
(一)單位或者個人將不動產或者土地使用權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二)單位或者個人自己新建(以下簡稱自建)建筑物后銷售,其所發生的自建行為;
(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第十四條規定,下列情形視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
(一)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服務,但用于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二)單位或者個人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但用于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三)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并未將非關聯企業無償拆借資金列舉為視同發生應稅行為。而36號文將原營業稅的“視同銷售”概念進行了擴充,涵蓋了所有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的范圍,(只是用于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據此,各地在營改增政策口徑中普遍表示:無償借款需要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
比如四川:
問:無償借款給企業使用,不收取利息,是否需要按照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投資入股獲得分紅是否需要繳納增值稅?
答:(一)無償借款給企業使用,不收取利息的企業需要視同銷售按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利息收入按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
(二)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規定:以貨幣資金投資收取的固定利潤或者保底利潤,按照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
因此,投資入股分紅屬于上述情況的需要按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否則不需要繳納。 四、綜上所述,營改增后,無論是否存在關聯關系,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借款要交增值稅,自然人無償提供借款是不需要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