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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開發、科學研究及教學用品進口免稅政策變化解讀 |
發布時間:2011/11/5 來源: 閱讀次數:5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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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聯合下發財政部令2011年第63號 《科技開發用品免征進口稅收暫行規定》(修訂)和《科學研究和教學用品免征進口稅收規定》(修訂)決定,對部分用于科技開發、科學研究及教學所需進口用品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的稅收政策再延長五年,并對享受免稅進口所需科技、科研等用品的條件及范圍做了修訂。同時,規定自2011年1月1日起開始施行。 一、科技開發用品免征進口稅修訂變在哪 原《科技開發用品免征進口稅收暫行規定》是2007年2月1日開始頒布施行的,隨著當前科技開發用品的需求變化及國內生產發展的不斷推進,在此時對原規定進行調整意義非常重大,其內容主要有兩個方面: 一是對原規定中第二條“2010年12月31日前,在合理數量范圍內進口國內不能生產或者性能不能滿足需要的科技開發用品,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的時限改為了“在2015年12月31日前”,只要符合下列條件的單位,享受進口免稅政策又放寬了五年: 1、科技部會同財政部、海關總署和國家稅務總局核定的科技體制改革過程中轉制為企業和進入企業的主要從事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工作的機構; 2、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會同財政部、海關總署和國家稅務總局核定的國家工程研究中心; 3、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會同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和科技部核定的企業技術中心; 4、科技部會同財政部、海關總署和國家稅務總局核定的國家重點實驗室和國家工程技術研究中心; 5、財政部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核定的其他科學研究、技術開發機構。 二是根據國家的需求適時對《免稅進口科技開發用品清單》進行了調整。原清單中第二項“為科學研究、技術開發提供必要條件的實驗室設備(不包括中試設備)。”修訂為:“為科學研究、技術開發提供必要條件的科研實驗用設備(用于中試和生產的設備除外)”。相對而言,新規定明確提出“提供必要條件的科研實驗用設備”,突出“科研”兩字使政策執行更加嚴謹、更要具體一些。 二、科學研究和教學用品免征進口稅修訂變在哪 原《科學研究和教學用品免征進口稅收》也在是2007年2月1日開始頒布施行的。新規定只對原規定中清單的第二項進行了修訂,主要內容是: 原《免稅進口科學研究和教學用品清單》第二項“為科學研究和教學提供必要條件的實驗室設備(不包括中試設備)”修改為“為科學研究和教學提供必要條件的科研實驗用設備(用于中試和生產的設備除外)”。與免稅進口科技開發用品一樣,突出明確用于科研的實驗設備。 新規定對符合科學研究和教學用品免征進口稅收的單位沒有進行調整,主要有以下: 1、國務院部委、直屬機構和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所屬專門從事科學研究工作的各類科研院所; 2、國家承認學歷的實施專科及以上高等學歷教育的高等學校; 3、財政部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核定的其他科學研究機構和學校。 4、免稅進口科學研究和教學用品的具體范圍,按照本規定所附《免稅進口科學研究和教學用品清單》執行。 三、享受進口免稅單位注意的問題 對于進口以上科技開發、科學研究及教學用品享受免稅的單位,在新規定實施過程中要按章操作,對直接用于本單位的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不得擅自轉讓、移作他用或者進行其他處置。否則,在1年內不得享受本稅收優惠政策;依法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有關單位在3年內不得享受本稅收優惠政策。 總之,從以上項目修訂中可看到,對于科技開發、科學研究機構和學校,以科學開發、研究和教學為目的,在合理數量范圍內進口國內不能生產或者性能不能滿足需要的科學研究和教學用品,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其享受范圍與時限適度進行了放寬,同時也明確科研實驗專用設備進口免稅的嚴謹性,更加符合國家鼓勵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促進科技進步,開創第十二個五年規劃宏偉藍圖的意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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