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 述] 本文以為新修訂后的現行《增值稅暫行條例》存在普通征稅人購進增值稅免稅農產品進項稅抵扣不充沛等弊端,并提出了相應意見。 一、問 題 新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從2009年1月1日起實施,至今已一年多了,筆者以為其存在以下幾個效果。 1.普通征稅人購進免稅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抵扣不充沛或鏈條斷裂 首先,現行《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則:增值稅普通征稅人的基本稅率為17%;購進農產品準予依照賣價和13%的扣除率計算可抵扣的進項稅。這意味著以農產品為主要原料的普通征稅人,較其他普通征稅人要多擔負4%的流轉稅(由于普通征稅人購進非農產品原料,可按17%的稅率計算進項稅抵扣)。正由于這種抵扣的不充沛,形成企業稅負不公,肯定會使以農產品加工為主的普通征稅人企業增加對農產品的需求,尋覓工業替代品,從而不利于農業消費的開展與維護。 其次,現行《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則:農業消費者銷售的自產農產品免征增值稅;普通征稅人用于免征增值稅項目的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其進項稅不得從銷項稅中扣除。這樣普通征稅人中的農業消費公司(或企業)投入到農產品消費進程中的外購工業品所擔負的增值稅得不到扣除,招致了農業消費范圍增值稅抵扣鏈條的斷裂。隨著農藥、化肥等農業消費資料的不時投入,這類農業消費者本錢不時添加,市場競爭力日益削弱。 從國度角度看,農產品銷售免征增值稅,卻可按13%的稅率計算進項稅抵扣,增添了國度稅源。加之農產品僅憑收買發票計算進項稅抵扣,增大了稅收征管難度和稅收流失的能夠。 2.對接受勞務的處置不分歧 現行《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則:普通征稅人接受委托加工和修繕修配勞務時,支付的加工費、修繕費可按增值稅應稅勞務17%的稅率計算進項稅抵扣。異樣是普通征稅人,購進和銷售增值稅應稅貨物時支付的運輸費,實質上也是接受運輸企業提供勞務支付的報酬,卻只能按特定運輸發票載明的運費和樹立基金的7%計算進項稅抵扣。隨同運費支付的裝卸費、保險費等其他雜費及購進或銷售增值稅非應稅貨物、免稅貨物的運輸費更是不能計算任何抵扣。例如普通征稅人甲企業委托乙企業加工資料一批,支付乙企業加工費10000元,另支付某公營運輸公司資料往復運費1200元(含運輸途中的裝卸費、保險費200元),則甲企業接受乙企業加工勞務可抵扣的增值稅進項稅額為10000×17%=1700元;接受運輸公司運輸勞務可抵扣的進項稅為(1200-200)×7%=70元;而接受裝卸和保險勞務不能計算任何抵扣。若甲企業委托乙企業加工的資料為增值稅非應稅或免稅貨物,則甲企業可抵扣的進項稅只能為10000×17%=1700元。可見,普通征稅人在委托加工存貨時,對異樣是構成存貨本錢的運輸費和其他增值稅非應稅勞務費,不能與存貨的賣價和委托加工費一樣,按均等稅率計算進項稅抵扣。這就形成對異樣是接受勞務的稅務處置不分歧。此外,現行稅法將修繕、修配以外的諸多勞務(如運輸、效勞、修建等)列入營業稅應稅勞務,掃除在增值稅范圍之外,普通征稅人接受此類勞務不能計算任何抵扣。但運輸企業按3%征收營業稅,而普通征稅人接受運輸企業勞務支付的運輸費卻可按7%抵扣增值稅銷項稅,不只輕易混雜增值稅與營業稅的界限,也使國度損失了近4%的稅收。 3.工程作業行業流轉稅重復征收,稅負較重 現行《增值稅暫行條例》答應 普通征稅人將置辦固定資產的進項稅列入增值稅的抵扣范圍,推進了我國增值稅由“消費型”向“消費型”的轉變。但工程作業行業屬于營業稅范圍,其置辦機器設備的進項稅是得不就任何抵扣的。同時,《營業稅暫行條例》規則:“關于征稅人從事修建、修繕、裝飾工程作業,無論如何結算,其營業額均應包括工程所用原資料及其他物資和動力的價款在內”。由于工程作業耗用的“原資料及其他物資和動力”屬于增值稅的征收范圍,它們在流轉進程中曾經征收了增值稅,從而在征收營業稅時肯定會形成流轉稅的重復征收。這樣,無疑減輕了工程作業行業的稅收擔負。 二、建 議 1.增加增值稅減免優惠范圍,以維持農產品與其他貨物增值扣稅鏈條的完整性 正是由于“農業消費者銷售自產農產品免征增值稅”,思考 到以農產品加工為主的企業進項稅抵扣缺乏,稅負較重,國度才答應 “購進免稅農產品準予依照賣價和13%的扣除率計算可抵扣的進項稅”。雖然如此,如前所述,依然形成農產品加工企業和農業消費者稅負不公。所以國度不如直接增加增值稅減免優惠范圍,對普通征稅人農業消費公司或企業,銷售自產農產品按基本稅率征收增值稅,其用于消費農產品購入物資的進項稅也可以按同一稅率停止抵扣。這樣,由于農業消費公司或企業銷售的農產品可以和其他行業按同一稅率抵扣,推銷商也情愿到這類農業公司推銷農產品,進而有助于農業消費的穩固和開展。而對中小農戶銷售自產農產品確實應歸入增值稅免征范圍的,國度可以改“直接減免”為“先征后返”,或給予適當財政補貼。 2.擴展增值稅范圍,將交通運輸和工程作業等行業歸入增值稅的征收范圍 在增值稅征管進程中,不論是對接受勞務的處置不分歧,還是工程作業行業的重復征稅,主要癥結都在于增值稅適用范圍過窄。正是由于增值稅征稅范圍過窄,同時也帶來了一系列其他效果:(1)招致增值稅貨物銷售與營業稅應稅勞務之間抵扣鏈條的“中綴”,削弱了增值稅經過“環環相扣”的抵扣鏈條發揚其對各環節的內在制約作用。如工程作業行業未歸入增值稅征稅范圍,這類企業不需求停止稅收抵扣,外購資料時討取增值稅發票的積極性不高,所以對該類企業失掉了稅收制約作用。(2)鏈條“中綴”處的征稅范圍難以劃分,是征增值稅還是營業稅,稅企之間、稅務機關之間輕易出現爭議,加大了稅收征管的難度。(3)增值稅已稅貨物進入營業稅應稅勞務的征稅環節時,其已征增值稅得不到扣除,卻又全額課征營業稅,因此重復征稅效果嚴重。(4)由于增值稅與營業稅的計稅依據、計算方法、稅率等方面不同,使得處在商品流通不同環節的增值稅征稅人與營業稅征稅人的稅負不公,等等。所以,應該進一步擴展增值稅范圍,把那些與貨物買賣親密相連的效勞業如交通運輸、工程作業等行業歸入增值稅的征收范圍,推行一致的流轉稅征收方法。 3.協調增值稅與營業稅兩個稅種之間的關聯,一致相關稅率 增值稅革新有一個逐漸漸進的進程。我國目前在市場經濟不夠成熟、稅收征管體制不夠完善的條件下,樹立一套稅率高度一致、每個增值環節征收到位、掩蓋整個流通范圍的增值稅課征體系有一定的難度。但企業在市場經濟中作為獨立的征稅主體迫切需求一個公允的稅負環境。因此,在現有條件下,我們必需避繁就簡,理順好增值稅與營業稅的關系,在確保國度稅收平安的基礎上,對同一性質的征稅行為盡量兼并稅種,一致稅率,公允稅負,給征稅人營建一個公允合理的稅收環境,完成稅收征管的迷信高效。 主要文獻資料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S].2008. [2]國度稅務總局注冊稅務師治理 中心.稅法(Ⅰ)[M].北京:中國稅務出版社,2008. [3]國度稅務總局注冊稅務師治理 中心.稅收相關法律[M].北京:中國稅務出版社,2008. [4]中華會計網校.稅法(Ⅰ)應試指南[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5]毛夏鸞,葉青.稅務會計學[M].北京:首都經濟貿易大學出版社,20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