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國稅函[2010]79號文件第五條規定,企業固定資產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項尚未結清未取得全額發票的,可暫按合同規定的金額計入固定資產計稅基礎計提折舊,待發票取得后進行調整。但該項調整應在固定資產投入使用后12個月內進行。
針對此項規定明確以下問題:(1)企業因工程款項尚未結清而未取得全額發票的固定資產,在投入使用后可以按照合同規定的暫估價計提折舊從稅前扣除。(2)企業在固定資產投入使用后12個月內取得發票的,可以調整投入使用固定資產的計稅基礎,其以前年度按暫估價計提的折舊也應相應調整。(3)固定資產投入使用12個月后取得發票的,參照《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企業已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但尚未辦理竣工決算的固定資產,應當按照估計價值確定其成本,并計提折舊;待辦理竣工決算后再按實際成本調整原來的暫估價值,但不需要調整原已計提折舊額。因此,對于固定資產投入使用12個月后取得發票的,調整該項固定資產計稅基礎,但不需要調整原已計算扣除的折舊額,其以后年度的折舊按調整后的計稅基礎減已提取折舊額后的資產凈值計算。
取得發票時間
計稅基礎
已提折舊
未提折舊
12個月內取得發票
調整
調整
調整
12個月后取得發票
調整
不調整
調整
注意:企業在固定資產投入使用后12個月內取得發票的,且在12個月內跨年的,還應調整前一年度的申報。
——該觀點是12個月內取得發票按照稅法來,79號文該怎么整,就怎么整。12個月之后取得發票的,參照準則的做法,不追溯調整折舊了。
但是這有個問題,如果竣工結算完成,拿不到發票咋弄,會計已經調整了,稅法還是不能調,只能還按照暫估的金額進行稅前扣除。。。。。如果一輩子都拿不到發票怎么辦?并沒有明確,估多了,國家就虧了,估少了,企業就只能認了。
觀點三:超過12個月,先調增;盡力在6年內拿到,還可扣;超過6年,有心殺賊,無力回天
微信中看到,也是很多財稅人士覺得可接受的觀點:根據國稅函【2010】79號文和國稅函【2012】15號文的規定,關于新建觀點資產已提折舊的扣除,以投入使用后12個月和5年(從投入使用后12個月算起,即投入使用后6年)為界限,可劃分三個階段:①投入使用后12個月內取得發票,可按發票金額確定計稅基礎;②投入使用后12個月內未取得發票,自12個月后應做納稅調增,待取得發票后再做相應調減;③從投入使用后12個月算起,超過5年未取得發票,稅法上不能再進行相應調減。
——該觀點,認發票,2012年15號公告可以使用,也引用這個法規,這樣比較中立,是不是皆大歡喜呢?
三、談談思成觀點
1、評價上述觀點:
①觀點一,太極端。。。。赤裸裸以票控稅,形式重于實質,完全不顧納稅人的利益。。。。容易照成兵戎相見,違背和諧社會的維穩思想,不妥不妥;
②觀點二,太美好。。。。個人覺得這樣處理是最妥當的,這個切合實際發生、與收入相關、合理支出的稅前扣除三個原則。一般估計金額也是有支撐依據的(按照合同執行情況、實際發生)去估計的,估的比較準。作為奧迪特,每當企業要暫估時,咋可都要他們擺事實講道理的。可是這與當下“票控稅”的觀念融合度不高,還是不建議這樣處理。
③觀點三,較中庸。。。。這個滿足了稅務局“以票控稅”的需求,也給納稅人留出了索要發票空間,當然同時減低了審計師要求企業暫估轉固的難度。三方都可以接受,還是比較不錯的處理方式。
2、法規列舉
①鼻祖是這樣說的:《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八條規定,固定資產按照以下方法確定計稅基礎:(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以竣工結算前發生的支出為計稅基礎。
②親兒子是這樣說的:國稅函[2010]79號:企業固定資產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項尚未結清未取得全額發票的,可暫按合同規定的金額計入固定資產計稅基礎計提折舊,待發票取得后進行調整。但該項調整應在固定資產投入使用后12個月內進行。
③遠房親戚是這樣說的:企業會計準則:已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但尚未辦理竣工決算的固定資產,應當按照估計價值確定其成本,并計提折舊。待辦理竣工決算后,再按實際成本調整原來的暫估價值,但不需要調整原已計提的折舊額。
3、竣工后的調整說明(個人觀點)
企業在辦理竣工結算后,可確認固定資產的計稅基礎,依照這個計稅基礎按規定進行折舊扣除。暫估確認固定資產計稅基礎的,12個月內取得發票的,調整計稅基礎的同時,應該調整折舊稅前扣除金額;12個月后取得發票的,稅法沒有明確規定,那就可以參考會計的規定,調整固定資產的計稅基礎,無需調整原已計提的折舊(財稅就沒有差異)。
如果發票不可能獲得,應該按照竣工結算前發生的實際支出(除了發票這個東東,還是可以用其他有利和可信任的證據,例如合同、銀行流水憑證等),來調整計稅基礎。
4、其他說明
12個月內未取得發票是一個比較奇怪的事情,與正常的商業邏輯不符,是否存在特殊事項,這個需要企業加強固定資產的相關管理;企業財務在固定資產轉固的時候,對于未取得發票的,公司需要建立及時的督促機制,在內控層面將稅務風險降低至可以接受的水平。稅務風險不僅僅是財務的事情,也是整個公司都要關注的。在金三的全面鋪開,稅務局的控制逐步轉向事后,稅務風險對經營風險而言,重要性將越來越凸顯。
綜述:
①理論上:觀點二還需要適當完善后,最為妥當;
②實務中:觀點三可達到多方接受的狀態,較為理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