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外資企業外籍人員樸某為該公司董事,同時任總經理職務。本月,樸某取得了工資收入20000元,董事費收入30000元,以發票據實報銷的住房補貼4500元,現金形式的伙食補貼1000元,同時取得了半年獎15000元。樸某于2010年12月來華工作,且來華工作期間均未離華。那么,樸某本月應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 董事費計稅方法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執行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121號)規定,董事費按勞務報酬所得項目征稅方法,僅適用于個人擔任公司董事、監事,且不在公司任職、受雇的情形;個人在公司(包括關聯公司)任職、受雇,同時兼任董事、監事的,應將董事費、監事費與個人工資收入合并,統一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即只有獨立董事的董事費可以按照勞務報酬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非獨立董事的董事費應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因此,由于樸某在該公司任總經理,同時兼任董事,所以其本月取得的30000元董事費收入應與當月20000元工資收入合并,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外籍人員相關補貼征免稅規定 個人因任職、受雇原因取得的各項補貼應并入當月工資收入繳納個人所得稅。而外籍人員的部分補貼是可以享受免稅待遇的。《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4〕020號)規定,下列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1.外籍個人以非現金形式或實報實銷形式取得的住房補貼、伙食補貼、搬遷費、洗衣費。2.外籍個人按合理標準取得的境內、外出差補貼。3.外籍個人取得的探親費、語言訓練費、子女教育費等,經當地稅務機關審核批準為合理的部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籍個人取得有關補貼征免個人所得稅執行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7〕54號)文件進一步明確,對外籍個人以非現金形式或實報實銷形式取得的合理的住房補貼、伙食補貼和洗衣費免征個人所得稅,應由納稅人在初次取得上述補貼或上述補貼數額、支付方式發生變化的月份的次月進行工資、薪金所得納稅申報時,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上述補貼的有效憑證,由主管稅務機關核準確認免稅。
由此可見,樸某以實報實銷形式取得的4500元住房補貼,在經主管稅務機關核準確認后可以享受免稅待遇。而以現金形式取得的1000元伙食補貼,不符合免稅規定,應并入工資、薪金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外籍人員獎金計稅方法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9號)文件規定,雇員取得除全年一次性獎金以外的其他各種名目獎金,如半年獎、季度獎、加班獎、先進獎、考勤獎等,一律與當月工資、薪金收入合并,按稅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因此,樸某取得的15000元半年獎需要與當月20000元工資收入合并納稅。 需要注意的是,國稅發〔2005〕9號文件同時規定,對無住所個人取得上述的各種名目獎金,如果該個人當月在我國境內沒有納稅義務,或者該個人由于出入境原因導致當月在我國工作時間不滿一個月的,仍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我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取得獎金征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6〕183號)計算納稅。也就是說,如果樸某本月在中國工作不滿一個月,那么其半年將應單獨計算個人所得稅,并且不再扣除4800元費用。即15000×25%-1005=2745(元)。 納稅義務的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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