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粵國稅函〔2007〕565號 關于“三來一補”企業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有關增值稅征收問題的批復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11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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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國家稅務局關于“三來一補”企業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有關增值稅征收問題的批復粵國稅函〔2007〕565號 2007.11.12東莞市國家稅務局: 你局《關于“三來一補”企業銷售自己使用過的設備有關增值稅征收問題的請示》(東國稅發〔2007〕73號)悉。現批復如下: 鑒于“三來一補”企業機器設備來源的特殊性,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增值稅問題解答(之一)〉的通知》(國稅函發〔1995〕288號)精神,對企業實施轉型,銷售使用過已解除海關監管且記入備查帳,能夠提供設備進口報關單原件,售價不超過報關單上注明進口價格的固定資產,暫免征收增值稅。 此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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