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法規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第五條規定,企業固定資產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項尚未結清未取得全額發票的,可暫按合同規定的金額計入固定資產計稅基礎計提折舊,待發票取得后進行調整。但該項調整應在固定資產投入使用后12個月內進行。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2011年34號公告,以下簡稱“34號公告”)規定,企業當年度實際發生的相關成本、費用,由于客觀原因未能及時取得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企業在預繳季度所得稅時,可暫按賬面價值發生額進行核算;但在匯算清繳時,應補充提供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該公告對存貨、固定資產由于估價涉及成本、費用稅前扣除作了規定。
財稅差異
通過比較,存貨、固定資產的會計與稅收政策主要有以下區別:
1.對取得合法票據的時間規定不同。
會計準則對估價入賬存貨,何時取得發票未作硬性規定。34號公告規定其估價入賬并已結轉成本、費用的存貨,應在匯繳期內取得合法票據。如果未在匯繳期內取得發票,應作納稅調增,待以后年度取得時,再納稅調減。但34號公告未規定估價金額與發票金額之間的差異是否調整及調整所屬期。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做好2009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的通知》(國稅函[2010]148號)精神,企業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及應納所得稅時,財務、會計處理辦法與稅法規定不一致的,應按照企業所得稅法規定計算。企業所得稅法規定未明確的,在沒有明確規定之前,暫按會計規定。在實務中,對于估價金額與發票金額之間的差異數,通常計入實際取得發票的年度,在“主營業務成本”(或其他業務成本)中核算。
例1:甲公司2011年12月購進A材料1000件,不含稅單價2000元,年末未取得發票,已估價入賬。假設當期全部生產領用,且生產的庫存商品已全部結轉成本。2012年4月取得供應商發票1000件,單價為2010元。2012年4月末“A材料”明細賬中結存數量欄為0、結存金額為1000×(2010-2000)=10000(元)。由于在匯繳期內取得發票,不需納稅調整。4月末應作調整分錄,即借記“主營業務成本”10000元,貸記“原材料”10000元,不需要通過“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科目反映調整2011年“主營業務成本”項目金額。
2.對固定資產后續計量要求不同。
按《企業會計準則——會計估計變更》規定,固定資產折舊的調整屬于會計估計變更,是指由于資產和負債的當前狀況及預期經濟利益和義務發生了變化,從而對資產或負債的賬面價值或者資產的定期消耗金額進行調整。對會計估計變更應當采用未來適用法處理。在會計估計變更當期及以后期間,采用新的會計估計,不改變以前期間的會計估計,也不調整以前期間的報告結果。
國稅函[2010]79號文件和34號公告對固定資產估價計提折舊有不同的規定。前者規定對估價計提折舊與實際到票計提折舊之間的差額,應納稅調整,且應在12月內進行;后者要求應在匯繳期內取得發票,但對差額是否調整未明確。
對于企業估價固定資產,在匯算清繳期內取得發票涉及調整折舊,比較容易做到。但如果折舊調整跨兩個不同的匯繳年度,則存在退稅或補稅問題,實務操作中相對比較麻煩。
例2:甲公司以出包方式建造一幢管理辦公大樓,2011年9月已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其工程預算造價2000萬元。因施工方暫未提供工程決算報告,按2000萬元估價入賬。2012年4月,施工方提供竣工決算報告,其實際造價2200萬元,雙方均確認,施工方已開具發票。假設會計與稅法規定的使用壽命均為20年,殘值率為0.2011年按估價金額計提折舊=2000÷20×3÷12=25(萬元),按發票金額應計提折舊=2200÷20×3÷12=27.5(萬元)。其差額為27.5-25=2.5(萬元)。按國稅函[2010]79號文件規定,應在2011年度企業所得稅申報表附表九“資產折舊、攤銷納稅調整明細表”中反映調減金額2.5萬元。但按會計準則規定,不需要作調整分錄。
假設甲企業取得工程竣工決算報告及發票時間在2012年8月。因2011年匯繳時未調整折舊額,如果按國稅函[2010]79號文件規定,企業需向稅務機關申請2011年退稅款。假設所得稅稅率為25%,應退稅額為25000×25%=6250(元)。
實務中,為減少稅務機關的執法成本和納稅人的遵從成本,按新法優于舊法的原則,34號公告具有操作性。對固定資產折舊差異金額不作為以前年度的納稅調整事項,除非發生會計差錯。這樣使會計與稅法規定保持一致,均采用未來適用法。如上述甲企業2012年應計提折舊額(22000000-250000)÷(20×12-3)×12=1101265.82(元)。
實務中應注意的幾個問題
1.應真實反映估價入賬資產。有的企業為了人為調節利潤,往往先結轉成本,再用倒軋法來估價存貨。這樣做違背了會計信息質量可靠性原則。由于毛利率是所得稅納稅評估中的主要指標,通過對比分析毛利率的異常,容易發現問題,也是稅收檢查中的高風險領域。因此,企業應實事求是地反映估價資產,不能人為調節成本。
2.估價入賬資產的資料應翔實。企業應提供與估價存貨相關的資料,如購銷合同、存貨驗收入庫單、供貨單位的送貨通知以及企業出具給供應商的收貨證明等。財會部門除了設置二級明細賬外,還應按供應單位設置三級明細賬,以方便對賬。
3.盡可能在匯繳期內取得合法票據。企業在日常會計核算中,應按照會計準則的規定,做好存貨與固定資產的估價入賬,在年度終了應及時督促采購、基建部門,與供貨商、施工單位抓緊時間,開具發票進行結算。
4.保持與供應商的溝通。估價存貨是動態的,一般在以后期間陸續取得發票。企業在與供應單位結算時,有時會集中開具發票,使存貨估價明細與發票無法一一對應。出現這種情況,容易引起稅務機關、稅務師事務所與企業之間的爭議。為避免此類問題,建議企業與供應單位協商,對估價的存貨應單獨開具發票,使前期估價存貨的數量、規格、批次型號與開具發票及清單保持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