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當行的行業定位也即當前典當行的法律地位,是業界和典當行比較關切問題之一,也是分析典當行是否屬于金融企業、適用什么稅收政策的關鍵所在。目前,有人認為典當行是金融機構,有人認為典當行是特殊的工商企業,有人認為典當行是金融企業,還有的人認為典當行是服務業,等等。典當行究竟應定位為何種行業呢?以下對國家相關政策規定加以梳理,分析典當行的變遷,確定典當行的所屬行業。 1996年4月3日,中國人民銀行下發了《關于下發<典當行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銀發[1996]119號),并頒布了《典當行管理暫行辦法》,《典當行管理暫行辦法》第三條規定:典當行是以實物占有權轉移形式為非國有中、小企業和個人提供臨時性質押貸款的特殊金融企業。根據銀發[1996]119號文件內容可以看出當時典當行具有經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核準,由中國人民銀行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分行頒發的《金融機構營業許可證》,顯然此時期典當行既是非銀行金融機構,又是特殊金融企業。 2000年6月23日,中國人民銀行、原國家經貿委聯合下發了《關于典當行業監管職責交接的通知》(銀發[2000]205號,以下簡稱“通知”),通知稱“為適應我國經濟和金融改革發展的需要,規范典當行的管理,經國務院同意,決定對典當行監管體制進行改革,取消典當行金融機構的資格,將原由人民銀行監管的典當行業做為一類特殊的工商企業,交由國家經貿委統一歸口管理。” 2001年8月8日,原國家經貿委根據典當行發展的情況,制訂并頒布了《典當行管理辦法》(國家經貿委令第22號)。2003年國務院機構改革后,典當行的監管劃歸商務部負責。 2005年2月9日,商務部公安部聯合頒布了現行的《典當管理辦法》。 根據前述通知和規定可知,典當行移交給原國家經貿委以后,典當行被取消了金融機構的資格,之后的《典當行管理辦法》和《典當管理辦法》均將典當行稱為“專門從事典當活動的企業法人”,沒有延續《典當行管理暫行辦法》中的“特殊金融企業”稱謂。因此,此時的典當行根據“交接通知”內容屬于“特殊的工商企業”。 分析至此,我們首先需要弄清楚什么是“特殊的工商企業”。我們知道,工商企業指從事產品生產和提供服務活動的營利性的經濟組織。特殊的工商企業,只能說是具有一定特殊性的工商企業。典當行作為特殊的工商企業,是由其特殊性決定的,其特殊性應該主要包括兩個方面:其一、典當行可以作為非金融機構從事動產質押、財產權利質押和房地產抵押典當貸款業務;其二、典當行質押動產涉及治安管理由公安機關作為特種行業進行管理。
《關于典當行業監管職責交接的通知》將典當行界定為“特殊的工商企業”,但問題是“特殊的工商企業”的概念過于籠統和寬泛,導致了當前典當行對自身行業定位和法律地位的混亂認識,進一步導致了典當行對有關政策規定的無所適從。在將典當行籠統定位為特殊的工商企業前提下,典當行所從事的典當行的準確行業定位更值得探討。明確了典當行的行業定位,就能明確典當行的法律地位。 根據2003年5月14日《國家統計局關于印發<三次產業劃分規定>的通知》(國統字〔2003〕14號),可以發現工商企業是一個橫跨第二產業和第三產業的概念。根據工商企業的定義顯然典當行屬于第三產業中的商業類企業。無論是工商業、還是商業,都是屬于產業概念,而不是行業概念,也就是說對典當行屬于“特殊的工商企業”的定位,是一個產業定位,而不是行業定位。作為改革開放后恢復并取得長足發展的典當行,不能僅用一個籠統的產業概念來定位,需要有明確的行業定位才能適應當前典當行的發展現狀。 雖然國家沒有專門下文對典當行規定其行業定位,但是我們可以援引其他相關政策規定來分析典當行的行業定位問題。 2002年9月12日,國家統計局下發的《關于貫徹執行新<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國家標準(GB/T4754-2002)的通知》(國統字[2002]044號)及其頒布的《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4754-2002),明確將“典當”分類在J門類(金融業)、71大類(其他金融活動)、715中類和7150小類(典當),對該類的說明是“指以實物質押的放款活動”。2011年8月16日,國家統計局頒布的《關于執行新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國家標準的通知》(國統字〔2011〕69號),進一步將“典當”分類在J門類(金融業)、66大類(貨幣金融服務)、663中類(非貨幣銀行服務)、6633小類(典當),對該類的說明是“指以實物、財產權利質押或抵押的放款活動”。至此對于典當行的行業定位分析已很明確,不論是新版還是舊版《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均一致將典當分類為金融業。既然典當屬于金融業,那么從事典當行務的特殊工商企業典當行必然屬于金融企業。 綜上所述,對于當前典當行的行業定位可以得出以下肯定結論:第一、典當行屬于特殊的工商企業;第二、典當行不屬于金融機構,屬于金融企業。 典當行不屬于金融機構而屬于金融企業,需要對二者進行區分。金融機構和金融企業是兩個相互交叉的概念。在我國,具有《金融機構法人許可證》的實體組織才屬于金融機構,不具有《金融機構法人許可證》而從事金融行業的實體組織只能屬于金融企業。金融機構的外延較窄,政策要求比較嚴格,金融企業的外延相對寬泛。兩者之間的關系是,屬于金融機構的不一定是金融企業,屬于金融企業的不一定是金融機構。比如:中國人民銀行是金融機構,但是它不是金融企業而是國家行政機關;各類商業銀行即是金融機構也是金融企業;典當行和小額貸款公司應該屬于金融企業,但不是金融機構。 相關解讀——典當行是否屬于金融企業 典當行的企業所得稅政策 典當行的印花稅政策 相關解讀——小貸公司在稅法上應認定為金融機構嗎? <趙國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