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見稿)
一、《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全國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37號)附件2《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一條第四項第一款“經中國人民銀行、商務部、銀監會批準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納稅人提供有形動產融資租賃服務,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包括殘值)扣除由出租方承擔的有形動產的貸款利息(包括外匯借款和人民幣借款利息)、關稅、進口環節消費稅、安裝費、保險費的余額為銷售額”修改為:
(方案一)“經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商務部及其授權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和國家經濟技術開發區批準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納稅人提供融資性售后回租服務,以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貸款利息(包括外匯借款和人民幣借款利息)、發行債券利息的余額為銷售額計征增值稅;其中承租方銷售資產的行為,應按規定征收增值稅。
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是指承租方以融資為目的將資產出售給經批準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企業后,又將該項資產從該融資租賃企業租回的行為。
經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商務部及其授權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和國家經濟技術開發區批準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納稅人提供的除融資性售后回租以外的有形動產融資租賃服務,以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貸款利息(包括外匯借款和人民幣借款利息)、發行債券利息、關稅、消費稅、車輛購置稅、安裝費、保險費的余額為銷售額計征增值稅。
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納稅人,只能就其計征增值稅的銷售額按規定向承租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行為有關稅收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13號)停止執行。”
(方案二)“經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商務部及其授權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和國家經濟技術開發區批準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納稅人提供融資性售后回租服務,以收取的除租賃有形動產價款本金以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貸款利息(包括外匯借款和人民幣借款利息)、發行債券利息的余額為銷售額計征增值稅,其收取的租賃有形動產價款本金暫不征收增值稅。
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是指承租方以融資為目的將資產出售給經批準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企業后,又將該項資產從該融資租賃企業租回的行為。
經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商務部及其授權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和國家經濟技術開發區批準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納稅人提供的除融資性售后回租以外的有形動產融資租賃服務,以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貸款利息(包括外匯借款和人民幣借款利息)、發行債券利息、關稅、消費稅、車輛購置稅、安裝費、保險費的余額為銷售額計征增值稅。
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納稅人,只能就其計征增值稅的銷售額按規定向承租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二、財稅[2013]37號文附件3《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做如下修改:
第二條第四項“經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商務部批準經營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納稅人中的一般納稅人,提供有形動產融資租賃服務,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停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