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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國稅發[1997]237號 關于對外商投資企業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預收款征收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10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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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對外商投資企業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預收款征收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 1997年12月9日 皖國稅發[1997]237號 各地、市國家稅務局: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征收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5]153號)第三條的規定,經調查測算,現就我省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的外商投資企業預售房地產所取得的預收款征收企業所得稅問題明確如下: 一、預收款的界定 預收款指房地產開發經營的外商投資企業(以下簡稱“企業”)按照合同、協議規定, 向購房單位和個人收取的預收房款、定金、押金、代收費用等各類相同性質的款項。 二、預計利潤率的確定 預收款的預計利潤率根據不同的房地產類型分為三檔: (一)別墅、度假村、賓館、高級寫字樓、高級公寓等項目預計利潤率為15-20%; (二)營業用房(工業、商業)、門面房、一般寫字樓等項目預計利潤率為10-15%; (三)一般公寓、普通標準住宅等項目預計利潤率為5-10%;各地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在上述預計率幅度內確定本地區的預計利潤率。企業開發房地產項目應按以上類型嚴格劃分核算;劃分不清的,則從高核定利潤率。企業開發的房地產不屬于以上列舉項目類型的,主管國稅機關則應根據其房地產項目實際造價、內部 裝修、結構設計、周圍環境及用途等多項因素進行綜合評定,確認其預計利潤率。 三、所得稅繳納對預收款征收所得稅一般應采取按季預征的辦法;對預收款數額較小的,也可根據實際情況按年進行,待房地產產權轉移、銷售收入實現后,再依照稅法規定計算實際應納稅所得額和應納所得稅額,按預繳的所得稅額計算應退補所得稅。 計算公式為: (一)應納稅所得額=預收款×預計利潤率 (二)預征應納所得稅額=應納稅所得額×稅率 四、本通知從1997年1月1日起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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