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經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征稅的其他所得。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無償受贈房屋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78號)第三條規定,除本通知第一條規定情形以外,房屋產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他人的,受贈人因無償受贈房屋取得的受贈所得,按照“經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征稅的其他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稅率為20%.
依據上述規定,個人無償受贈股權取得的受贈所得,不屬于個人所得稅征稅范圍,因此無需繳納個人所得稅。
但部分地區稅務部門對個人股權贈與個人,按照“財產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
參見如下:
《廣東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加強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通知》(粵地稅函[2009]940號)第五條加強對個人股權贈與個人所得稅的征收管理規定:
(一)個人將股權贈與供養關系、贍養(撫養)關系、繼承關系人的,贈與方與受贈方均不征收個人所得稅。供養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
(二)除上述不征收個人所得稅的三種情形外,個人無償受贈股權的,以贈與合同上標明的贈與股權價格減除贈與過程中受贈人支付的相關稅費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適用20%稅率,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
《河北省地方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股權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管理的通知》(冀地稅函[2009]119號)第四條規定,對無償轉讓股權行為的管理。一是對于繼承、遺產處分、直系親屬之間無償贈予股權的情況,對當事雙方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對于其他情形的自然人股東將股權無償贈與他人的,受贈人因無償受贈股權取得的受贈所得,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稅率為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