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期繳納稅款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延期繳納稅款的管理,規范延期繳納稅款的申報審批程序,維護納稅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和國家稅務總局的有關政策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黑龍江省國家稅務局為延期繳納稅款的審批機關。
第三條納稅人因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可以向主管國稅機關提出延期繳納稅款的申請,主管國稅機關按規定的程序上報相關資料。
第四條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前款所稱特殊困難:
(一)因不可抗力,導致納稅人發生較大損失、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受到較大影響的。
(二)當期貨幣資金在扣除應付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后,不足以繳納稅款的。
“當期貨幣資金”是指納稅人申請延期繳納稅款之日的貨幣資金余額(當期指申請繳納稅款所屬期起至申請之日),其中不含國家法律法規明確規定企業不可動用的資金。貨幣資金包括現金、銀行存款和其他貨幣資金(其他貨幣資金包括外埠存款、銀行匯票存款、銀行本票存款、信用證存款、信用卡存款等)。
“應付職工工資”是指當期計提數。
“應付社會保險費”是指納稅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國家有關規定,以職工工資為基數,按一定比例當期計提的社會保險費,包括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
第五條納稅人申請延期繳納稅款時,應向主管國稅機關提交如下資料:
(一)延期繳納稅款申請審批表(一式三份)。
(二)申請延期繳納稅款報告(一份)。
(三)申請延期繳納稅款之日前一周內的所有銀行存款對賬單原件(一份)。
(四)當期資產負債表復印件(一份,已報送財務報表的企業除外)。
(五)申請延期繳納稅款之日前一周內的銀行存款明細賬、現金日記賬等反映當期貨幣資金余額情況的賬頁復印件(一份)。
(六)上期已付社會保險費收據復印件或勞動部門提供的社會保險費應繳數額證明(一份)。
(七)應付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等資金支出預算說明(一份)。
(八)因遇不可抗力造成不能按時繳納稅款的,應提供有關證明(一份)。
第六條主管國稅機關應對納稅人提交的延期繳納稅款申請資料進行認真審核,具體應對以下內容進行審核:
(一)申請延期繳納稅款的理由是否符合規定。
(二)申請延期繳納的稅款屬期是否正確。
(三)申請資料的時間口徑是否一致。
(四)當期貨幣資金余額是否準確
1.銀行存款對賬單余額與銀行存款明細賬余額是否一致。
2.銀行存款賬戶余額、庫存現金余額和其他貨幣資金余額的合計數與資產負債表的當期貨幣資金余額是否一致。
(五)當期貨幣資金余額減去當期計提應付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等資金支出預算后是否不足以繳納應繳稅金。
第七條延期繳納稅款的報批程序:
(一)納稅人應在法定納稅期限結束前向主管國稅機關提出延期繳納稅款申請。可以通過網上辦稅服務平臺提交預申請,也可以直接到主管國稅機關辦稅服務廳辦理。通過網上辦稅服務平臺預申請的,也需要在申報期限內持規定的資料到辦稅服務廳辦理正式申請手續。
(二)主管國稅機關辦稅服務廳應對納稅人提交的申請當場受理,資料不全的,應制作《補正材料告知書》,當場一次性告知納稅人進行補正;資料齊全的,應向納稅人出具《文書受理回執單》。受理后應及時將所有受理資料轉同級征管部門審核,縣(市)國稅局直接上報省國稅局征管部門審批,區國稅局經市(地)國稅局征管部門審核后報省國稅局征管部門審批。
(三)延期繳納稅款審批實行征管信息系統和紙質資料同步報批。
第八條已申請延期繳納稅款的納稅人應嚴格按照批準的延期繳納稅款期限執行,申請延期繳納稅款的最長期限不得超過三個月。
第九條自納稅人提出延期繳納稅款申請后,國稅機關應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批復工作。延期繳納稅款期限以征管信息系統批復為準,在批準延期繳納稅款期限內不加收滯納金。對未經批準或超過批準期限仍未繳納稅款的,應自逾繳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金。
第十條對于已批準的延期繳納稅款,由主管國稅機關制作《稅務事項通知書》送達告知納稅人;對于未批準的延期繳納稅款,主管國稅機關應制作《不予批準通知書》及時送達告知納稅人,并催繳和組織稅款及時入庫。
第十一條主管國稅機關負責對納稅人到期的延期繳納稅款及時進行催繳入庫。對于逾期未繳的應發出催繳稅款通知書,責令納稅人在最長不超過15日的期限內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條的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各級國稅機關征管部門要認真做好延期繳納稅款報送及管理工作,并將延期繳納稅款上報和批準情況及時反饋給同級收入規劃核算部門,做好延期繳納稅款的檔案管理工作,違反規定的要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十三條本辦法由黑龍江省國家稅務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本辦法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黑龍江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印發〈黑龍江省國家稅務局延期繳納稅款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黑國稅發[2007]88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