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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性教育培訓機構如何直面稅收檢查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10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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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開展2010年稅收專項檢查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10]35號)文件的部署,2010年全國性稅收專項檢查將繼續在全國展開。查看具體的檢查內容我們發現,除了房地產每年“榜上有名”外,營利性教育培訓機構也繼2009年以來連續二年被確定為指導性檢查項目。那么,對于營利性教育培訓機構而言,應該如何直面這樣的稅收檢查呢?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分類管理指導意見〉的通知》(國稅發[2006]129號)中明確,非營利性組織必須履行非營利性組織法人登記,不以營利為目的,從事公益性服務活動,機構的財產及其收益不得用于分配,機構注銷后的剩余財產應當用于公益目的,投入人對投入的財產不保留或不享有任何財產權利,工作人員及其管理人員的報酬應控制在當地平均水平的一定幅度內,不得變相分配機構的財產。 因此,凡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教育、培訓機構,即視為營利性組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開展2009年稅收專項檢查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09]9號)首次將其作為指導性稅收專項檢查的檢查對象,今年,國稅發[2010]35號文件仍強調營利性教育培訓機構是指導性檢查項目。這種“被檢查”身份的確定應當引起營利性教育培訓機構的足夠重視,直面稅收檢查,自查自糾自改,提高稅法遵從。 非學歷教育不能享受教育勞務免稅優惠 《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第8條第1款第4項規定: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提供的教育勞務,免征營業稅。其實施細則第22條第2款進一步明確規定,上述所稱的“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是指普通學校以及經地、市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級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門批準成立、國家承認其學員學歷的各類學校。”所以,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不能享受“教育勞務免征營業稅”優惠。因此,在實際操作中,這些培訓機構應對學歷教育與非學歷教育的下列營業稅相關規定給予足夠重視: 1、對從事學歷教育的學校提供教育勞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 提供教育勞務取得的收入是指對列入規定招生計劃的在籍學生提供學歷教育勞務取得的收入,具體包括:經有關部門審核批準、按規定標準收取的學費、住宿費、課本費、作業本費、伙食費、考試報名費收入。 超過規定收費標準的收費以及學校以各種名義收取的贊助費、擇校費等超過規定范圍的收入,不屬于免征營業稅的教育勞務收入,一律按規定征收營業稅。 2、對學生勤工儉學提供勞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 3、對學校從事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業務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 4、對托兒所、幼兒園提供養育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 5、對政府舉辦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學校(不含下屬單位)舉辦進修班、培訓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歸學校所有的,免征營業稅。 6、對政府舉辦的職業學校設立的主要為在校學生提供實習場所、并由學校出資自辦、由學校負責經營管理、經營收入歸學校所有的企業,對其從事營業稅暫行條例“服務業”稅目規定的服務項目(廣告業、桑拿、按摩、氧吧等除外)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 需要提醒的是,符合營業稅減免條件的“學歷教育”其內涵是:受教育者經過國家教育考試或者國家規定的其他入學方式,進入國家有關部門批準的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獲得國家承認的學歷證書的教育形式。這些證書包括畢業后可以獲得的畢業證書、結業可以獲得的結業證書、肄業可以獲得的肄業證書。而非學歷教育則是指各種培訓、進修,研修類教育形式,比如文體藝術培訓、繼續教育培訓、駕校、專升本課程班、考研輔導班等,都屬于非學歷教育的范疇。通常情況下,參加非學歷教育的學員完成學業,經考核合格,由學校或培訓單位發給培訓結業證明,國家不承認其學歷。也就是說,非學歷教育和學歷教育最本質的區別就在于是否獲得國家承認的學歷證書。 因此,對于未經國家教育部門批準的國外辦學機構、沒有國家規定合法入學方式的辦學機構、未經國家有關批準的辦學機構等非學歷教育機構取得的教育勞務收入,不能作為免稅收入處理,應按照“文化體育業”稅目核算營業稅,適用稅率為3%。對于各類學校提供與教育勞務相關的其他勞務收入,按照相應的稅目、稅率核算解繳營業稅。屬于免稅項目的應單獨核算其營業額,未單獨核算的,一律照章征收營業稅。 自查自糾的重點要放在收入成本費用上 國稅發[2009]9號將應稅收入完整性的檢查、成本費用真實性合法性的檢查作為營利性教育培訓機構檢查的重點,因此,這也應該是營利性教育培訓機構自查自糾的著力點。 對于應稅收入完整性的檢查要從三個方面著手:一要看教育培訓收入是否足額申報繳納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有無將教育培訓收入分解到個人儲蓄存款賬戶而少計應稅收入的行為;二要看教育培訓過程中,銷售給受訓學員的書本、教具、資料等貨物是否按規定申報繳納增值稅或營業稅,是否按混合銷售收入申報繳納營業稅、企業所得稅;三要看有無賬外經營未入帳等。 對于成本費用真實性、合法性的檢查,應對的辦法是:一要結合行業特點,針對會計處理與現行稅法規定不一致的項目在納稅申報時是否予以調整,重點自查各項管理費、業務招待費、租賃費、工資及相關費用、財產損失等項目;二要看有無列支與其經營無關的支出;三要看是否列支稅款滯納金、行政性罰款等不允許稅前扣除的項目;四要看固定資產折舊是否符合相關規定,有無擅自縮短固定資產折舊年限、無形資產使用年限加大當期折舊額、攤銷額的情況;五要看有無將以前年度虧損的期間費用以遞延資產的形式在納稅年度內列支;六要看有無負擔關聯企業的融資利息支出等。 地方小稅種也是不可忽視的自查項目 與教育培訓機構相關的稅費有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印花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土地增值稅、車船稅等,另外還涉及社會保險費、地方教育費附加、殘疾人保障基金、工會經費等基金(費)。除了營業稅這一主體稅種外,對于涉及減征或免征的地方小稅,也要搞清楚相關稅收政策,嚴格按照稅收管理程序及時辦理審批或備案減免手續。目前,以下稅收優惠政策要引起關注: 1、房產稅。對國家撥付事業經費和企業辦的各類學校、托兒所、幼兒園自用的房產,免征房產稅。 2、城鎮土地使用稅。對國家撥付事業經費和企業辦的各類學校、托兒所、幼兒園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3、印花稅。對財產所有人將財產贈給學校所立的書據,免征印花稅。 登記、發票、申報遵從稅法才能降低風險 從2009年稅務部門對營利性教育培訓機構的檢查情況對外披露的信息來看,稅務稽查部門在以往的專項稅收檢查中,發現不少營利性教育培訓機構存在不按規定進行稅務登記,偷逃企業所得稅的行為。因此,我們在這里提醒營利性教育培訓機構應在以下幾個方面提高稅法遵從,降低自身涉稅風險: 一要及時辦理稅務登記。從事非學歷教育及各類培訓機構的納稅人領取工商營業執照的,應當自領取工商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申報辦理稅務登記;未辦理工商營業執照但經有關部門批準設立的,應當自有關部門批準設立之日起30日內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二要嚴格發票管理。非學歷教育及各類培訓機構應當使用稅務部門監制的發票,并按照發票管理辦法規定經領、開具、使用、保管發票。 三要加強日常稅金核算和繳納。營利性教育培訓機構應按財務會計制度要求和《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定,按期如實進行稅金核算和納稅申報。享受減免稅優惠的,應單獨核算免稅項目的營業額,如果營利性教育培訓機構既有應稅收入,也有免稅收入,一定要劃分收入歸屬進行明細分類核算,否則不能享受稅收減免優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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