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方稅務局關于享受西部大開發優惠政策企業填報年度納稅申報表問題的通告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目錄>有關企業所得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14號)和《國家稅務總局所得稅司關于享受西部大開發優惠政策企業填報年度納稅申報表問題的通知》(稅總所便函[2015]27號)的規定,現將2014年度享受西部大開發優惠政策企業填報年度納稅申報表問題通告如下:
一、2014年9月30日前不符合稅收優惠政策條件,2014年10月1日起符合稅收優惠政策條件的企業,《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100000)第23行“應納稅所得額”的75%部分(納稅人年度中間發生合并、分立、破產、停業等情況的,按月計算該比例,下同)按25%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25%部分減按15%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其應納稅所得額的25%乘以10%的積,填報《減免所得稅優惠明細表》(A107040)第22行。
二、2014年9月30日前符合稅收優惠政策條件,2014年10月1日起不再符合稅收優惠政策條件的企業,《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100000表)第23行“應納稅所得額”的25%部分按25%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75%部分減按15%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其應納稅所得額的75%乘以10%的積,填報《減免所得稅優惠明細表》(A107040)第22行。
三、申請享受2014年度西部大開發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期限延長至2015年5月31日,但納稅人于2015年4月30日以后提交申請資料導致主管稅務機關在匯算清繳結束前無法完成審核確認工作的,由納稅人先按法定稅率匯算清繳企業所得稅,審核確認后多繳稅款留抵下期或退還。
報送資料為《享受西部大開發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審核確認表》和企業收入總額及符合鼓勵類產業目錄的產業項目收入明細表,以及對主營業務是否屬于《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目錄》難以界定的企業,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證明文件。
四川省地方稅務局
2015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