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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工資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 |
發(fā)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6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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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內容: 我單位實行的是按季度為單位的結算工資周期,基本工資是按月發(fā)放,但加班工資是3個月發(fā)一次,而個稅繳納的月工資標準卻是按月基本工資+3個月加班工資為標準來繳納,這就超出月工資收入范圍的標準。這樣繳納對嗎? 回復意見: 您好: 您在我們網站上提交的納稅咨詢問題收悉,現針對您所提供的信息簡要回復如下: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2005〕9號)文件第五條規(guī)定:“雇員取得除全年一次性獎金以外的其他各種名目獎金,如半年獎、季度獎、加班獎、先進獎、考勤獎等,一律與當月工資、薪金收入合并,按稅法規(guī)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因此你單位在發(fā)放加班工資時,應當將三個月的加班工資和當月基本工資予以合并作為發(fā)放當月的工資薪金收入,計算扣繳個人所得稅。 上述回復僅供參考。有關具體辦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請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稅務機關咨詢。 歡迎您再次提問。國家稅務總局 2011/0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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