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日前頒布《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技術轉讓所得減免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62號)(以下簡稱《公告》),明確了可計入技術轉讓收入享受企業所得稅減免優惠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收入的具體判定標準。
據廣州市地稅局介紹,《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企業技術轉讓所得可享受企業所得稅減免稅優惠。《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技術轉讓所得減免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212號)規定:“技術轉讓收入是指當事人履行技術轉讓合同后獲得的價款,不包括銷售或轉讓設備、儀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術性收入。不屬于與技術轉讓項目密不可分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等收入,不得計入技術轉讓收入”。而對于“密不可分”,文件沒有規定具體的判定標準,在實際執行中,存在著不同的理解。
《公告》頒布后,上述文件中“密不可分”收入的界定得以明確。首先《公告》明確了適用范圍,規定可以計入技術轉讓收入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收入是指轉讓方為使受讓方掌握所轉讓的技術投入使用、實現產業化而提供的必要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所產生的收入;其次《公告》列明了具體條件,規定可以計入技術轉讓收入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收入,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在技術轉讓合同中約定的與該技術轉讓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 2、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收入與該技術轉讓項目收入一同收取價款。 解讀文件,《公告》中提及必要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是轉讓方為使受讓方掌握所轉讓的技術投入使用、實現產業化而提供的咨詢、服務和培訓。根據技術合同登記的有關規定,這些有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只能是在技術轉讓合同中約定的內容,即為掌握所轉讓的技術投入使用而提供的必要服務,而為產品售后、維護、升級等提供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不允許與技術轉讓合同混同,必須單獨簽訂技術合同。在技術轉讓合同之外另行簽訂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合同,已超出了技術轉讓必要的技術服務與指導事項,與技術開發并無緊密關系。
廣州市地稅局最后提醒,《公告》從2013年11月1日起執行,《公告》規定此前已進行企業所得稅處理的相關業務,不作納稅調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