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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1年第2號 天津市地方稅務局關于發票專用章式樣有關問題的公告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8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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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稅務局關于發票專用章式樣有關問題的公告2011-02-21 天津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1年第2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根據2010年12月20日《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決定》修訂)國務院令2010年第587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票專用章式樣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7號)的規定,現就發票專用章的式樣有關問題公告如下:一、新版發票專用章式樣新版發票專用章的形狀為橢圓形,長軸為40mm、短軸為30mm、邊寬1mm,印色為紅色。新版發票專用章中央刊納稅人識別號;外刊納稅人名稱,自左而右環行,如名稱字數過多,可使用規范化簡稱;下刊“發票專用章”字樣。使用多枚發票專用章的納稅人,應在每枚發票專用章正下方刊順序編碼,如“(1)、(2)……”字樣。新版發票專用章所刊漢字,應當使用簡化字,字體為仿宋體;“發票專用章”字樣字高4.6mm、字寬3mm;納稅人名稱字高4.2mm、字寬根據名稱字數確定;納稅人識別號數字為Arial體,數字字高為3.7mm,字寬1.3mm。二、關于發票專用章使用時間規定新版發票專用章自2011年2月1日起啟用。舊式發票專用章可以使用至2011年12月31日。本公告發布之前印制的套印舊式發票專用章的發票,可繼續使用。本公告發布前未使用發票專用章的用票單位和個人,自2011年6月1日起開具發票時須加蓋新版發票專用章。三、其他事項(一)自2011年2月1日起,用票單位和個人初次持新版發票專用章領購發票時,應向主管地稅局報備新版發票專用章印模。自2012年1月1日起,用票單位和個人未刻制新版發票專用章的,不得領購、開具發票。(二)用票單位和個人因名稱字數過多,需要使用規范化簡稱刻制新版發票專用章的,應向主管地稅局報送規范化簡稱的相關文件或書面確認函備案。(三)用票單位和個人應到公安部門指定的印章刻制單位刻制新版發票專用章。特此公告。 附件:《發票專用章》樣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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