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本標準依漁業法第五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進口漁業生產所必需之漁船、漁具及漁業資材,為國內尚未生產或生產不足者,免征關稅;其免稅項目及標準如附表。 進口前項貨物申請免征關稅者,應檢附中央漁業主管機關出具之證明文件。
第3條漁業試驗研究機關進口試驗研究所必需之用品,免征關稅。 進口前項用品申請免征關稅者,應檢附中央漁業主管機關出具之證明文件。
第4條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