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12-31 為進一步規范我市房地產交易市場秩序,加強存量房交易環節的稅收管理,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推廣應用房地產估價技術加強存量房交易稅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財稅[2011]61號)、《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轉發省地方稅務局省財政廳開展應用房地產估價技術評估存量房交易申報計稅價格工作方案的通知》(贛府廳字[2011]181號)、《南昌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關于開展應用房地產估價技術評估存量房交易申報計稅價格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洪府廳發[2012]64號)等相關文件精神,我市城區存量住房交易評估系統已經建成,經專家評審會認證通過,并報請市政府研究同意,即將正式上線運行。現對我市應用房地產估價技術評估存量住房交易申報計稅價格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應用時間
自2013年1月1日起,先在我市范圍內試運行存量房評估系統,計稅價格的確定沿用原征管辦法。自2013年2月1日正式應用存量房評估系統評估存量住房交易申報計稅價格,并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推廣應用房地產估價技術加強存量房交易稅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財稅[2011]61號)文件的有關規定,在樓幢評估基準價的基礎上下浮一定比例形成最低計稅價格,今后依據存量住房交易市場的變化適時對下浮比例作出相應調整。
二、應用范圍
我市應用存量房評估系統評估存量住房交易申報計稅價格的具體范圍包括:東湖區、西湖區、青山湖區、青云譜區、灣里區、紅谷灘新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南昌經濟技術開發區、桑海經濟技術開發區。
三、應用對象
上述范圍內的存量住房(不包括不能上市交易的存量住房)交易行為。
四、確定計稅價格
(一)存量住房評估系統運行后,當納稅人申報的成交價格高于或等于存量住房評估系統產生的最低計稅價格時,按納稅人申報的成交價格征稅;當納稅人申報的成交價格低于存量住房評估系統產生的最低計稅價格且無正當理由的,按最低計稅價格征稅。
(二)由法院裁定、判決和仲裁機構裁決的存量住房權屬的,以司法裁定的價格為計稅價格。
(三)通過拍賣公司公開拍賣的存量住房權屬轉移,以拍賣的實際成交價格為計稅價格。
凡與本公告精神不相符的存量住房交易價格核定辦法,均不適用于應用存量房評估系統評估存量住房交易申報計稅價格工作。
納稅人和房地產中介代理公司必須如實向稅務征收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對以隱價、瞞價等方式少繳國家稅收的行為,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并追究相應法律責任。
五、評估異議處理機制
納稅人對存量住房評估系統評估的最低計稅價格有異議的,可向征收機關提出異議處理申請,轉入異議處理程序。
六、本公告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相關法規——南昌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3年第2號南昌市存量房交易最低計稅價格管理辦法
南昌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3年第3號南昌市存量房交易最低計稅價格異議處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