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局關于投資銀行系統資金賬簿繳納印花稅問題的復函 發文日期: 1993-01-03 發文字號: 國稅函發[1993]8號 中國投資銀行: 你行中投資發[1992]94號<關于投資銀行資金賬簿繳納印花稅問題的函>收悉.經研究,現函復如下: 一,我局(88)國稅地字28號<關于對金融系統營業賬簿貼花問題的具體規定>已明確:"根據銀行系統的機構設置,銀行所用營業賬簿的印花稅,由各級獨立核算的行,處在其所在地繳納."因此,投資銀行各分行"營運資金"的印花稅,均應在分行所在地繳納。 二,投資銀行系統所設的"調撥資金"科目,反映的資金,既有自有資金也有借入資金,在各分行計稅時不易劃清,可統一在總行所在地就自有資金部分計算繳納印花稅。 三,專門記載外匯資金的賬簿,其印花稅繳納辦法亦應比照上述原則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