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上市公司因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結構需要,聘請了幾位獨立董事,在年底一次性支付給A獨立董事費5萬元,公司財務人員在如何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時產生了分歧。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征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4]89號)對于董事費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作出明確,個人由于擔任董事職務所取得的董事費收入,屬于勞務報酬所得性質,按照勞務報酬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執行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121號)進一步作了補充,國稅發[1994]89號文件規定的董事費按勞務報酬所得項目征稅方法,僅適用于個人擔任公司董事、監事,且不在公司任職、受雇的情形;個人在公司(包括關聯公司)任職、受雇,同時兼任董事、監事的,應將董事費、監事費與個人工資收入合并,統一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根據上市公司獨立董事相關制度,獨立董事不在公司擔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職務。上市公司聘請的獨立董事屬于不在公司任職、受雇的情形,依據上述規定,上市公司支付獨立董事費,應按勞務報酬所得項目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對于支付的5萬元如何計算代扣個人所得稅,公司財務人員有兩種意見,一種意見認為,應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50000÷12×(1-20%)×20%×12=8000(元);另一種意見認為,應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50000×(1-20%)×30%-2000=10000(元)。 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勞務報酬所得以個人每次取得的收入,定額或定率減除規定費用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同時規定凡屬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該項收入為一次,按次確定應納稅所得額;凡屬于同一項目連續性收入的,以一個月內取得的收入為一次,據以確定應納稅所得額。假定上市公司支付給A的董事費不是按年支付,而是每個月支付50000÷12=4166.67(元),則應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4166.67×(1-20%)×20%×12=8000(元)。本案例中,上市公司是按年一次性支付的,根據以上分析,第二種計算方法是正確的。 需要注意的是,通常情況下,上市公司支付的董事費是稅后的,在計算個人所得稅時,應轉換為稅前所得。根據國稅發[1994]89號文件、《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單位或個人為納稅義務人的勞務報酬所得代付稅款計算公式的通知》(國稅發[1996]161號)的規定,單位或個人為納稅義務人負擔個人所得稅稅款的,應將納稅義務人取得的不含稅收入額換算為應納稅所得額,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其中不含稅收入額為3360元以上的,應納稅所得額計算公式為:[(不含稅收入額-速算扣除數)×(1-20%)]÷[1-稅率×(1-20%)].不含稅勞務報酬收入額超過49500元的,稅率為40%,速算扣除數7000,應納稅所得額=[(不含稅收入額-7000)×(1-20%)]÷[1-40%×(1-20%)].因此,上市公司支付給A的5萬元董事費換算出的應納稅所得額=[(50000-7000)×(1-20%)]÷[1-40%×(1-20%)]=50588.24(元),上市公司應代付個人所得稅為50588.24×40%-7000=13235.3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