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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轉讓所得不得遞延分攤,須一次性納稅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5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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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國家稅務總局發布2010年第19號公告,對企業以不同形式取得財產轉讓等收入征收企業所得稅問題作出規定。公告規定,企業取得財產(包括各類資產、股權、債權等)轉讓收入、債務重組收入、接受捐贈收入、無法償付的應付款收入等,不論是以貨幣形式、還是非貨幣形式體現,除另有規定外,均應一次性計入確認收入的年度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2008年1月1日至本公告施行前,各地就上述收入計算的所得,已分5年平均計入各年度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納稅的,在本公告發布后,對尚未計算納稅的應納稅所得額,應一次性作為本年度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納稅。?相關文件:關于企業取得財產轉讓等所得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1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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