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個辦法的征求意見稿自2014年7月11日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以來,市場各方對我會簡政放權、市場化監管給予了高度關注。社會各界對兩個辦法的修改持肯定態度,認為兩個辦法對促進上市公司并購重組具有積極意義,是適應當前國民經濟“轉方式、調結構”的重要舉措。在為期一個月的征求意見期間,共收到意見和建議39份。社會各界對兩個辦法的意見和建議主要集中在借殼上市界定、發行定價機制、強化中介機構的履職責任等方面。
對于借殼上市界定完善問題。既有建議一定程度放寬個別標準的,也有建議要防范規避借殼的。鑒于借殼上市的定義是否需要調整還存在不同認識、還有待實踐進一步檢驗,因此保留征求意見稿的相關表述。同時,我會加強對個別規避借殼的行為監管,并不斷總結實踐經驗。
對于發行股份購買資產的定價機制問題。有意見提出,應取消20個交易日的定價時間窗口,僅保留60日、120日窗口;也有建議提出,發股價格不得低于市場參考價的70%。鑒于20日均價及發行價格不得低于市場參考價90%的規定已執行多年,且與2006年發布的《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保持一致,市場各方比較熟悉,因此保留征求意見稿的表述。
關于強化中介機構履職責任的問題。對于《重組辦法》和《收購辦法》取消行政許可后如何強化財務顧問、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的責任,督促其勤勉盡職,有意見提出應進一步列明我會可以采取的監管措施。對此,我會予以采納,在《重組辦法》第五十八條中進一步增加了責令公開說明、責令參加培訓等監管措施。
8月31日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等五部法律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十四號),并于當日發布實施。其中,《證券法》的修改是取消要約收購事先向我會報送要約收購報告書、15日出具有無異議意見的制度。為此,我們在征求意見稿取消要約收購事前審批的基礎上,落實《證券法》修改的內容,對《收購辦法》相關條文進行了進一步修改,依法取消了要約收購需提前向我會報備及等待15日無異議期等規定。我會9月18日已發布證監會公告[2014]43號,明確了不再需要行政許可,并已制定了工作流程,明確了證券交易所、證監局各自的工作職責以及取消行政許可后的信息披露監管銜接。
關于兩個辦法的過渡期安排施行新老劃段的具體安排,7月11日我會《答記者問》中已予以說明。鑒于8月31日《證券法》已修改并于當日實施,《答記者》問中的“《收購辦法》實施之日起,要約收購人已報送符合規定條件的要約收購報告書的,自證監會受理之日起滿15日后可公告要約收購報告書”表述不再實施。
本次修訂的《重組辦法》和《收購辦法》有利于進一步促進上市公司并購重組活動,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強競爭力、提升公司價值,有利于優化市場資源配置,服務實體經濟發展。為保證《重組辦法》、《收購辦法》順利實施,與之相配套的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也已同步修改,將于近期發布。
相關政策——
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第108號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修改《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的決定
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第109號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