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公司是車輛銷售、售后維修4S店,在新車銷售過程中可能涉及向客戶收取服務費(比如代理上牌服務費),是按增值稅價外費用繳納增值稅,還是按提供營業稅勞務繳納營業稅?
答:《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五條規定,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貨物又涉及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為混合銷售行為。除本細則第六條的規定外,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應當繳納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非增值稅應稅勞務,不繳納增值稅。
第十二條規定,條例第六條第一款所稱價外費用,包括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滯納金、延期付款利息、賠償金、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儲備費、優質費、運輸裝卸費以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但下列項目不包括在內:
(四)銷售貨物的同時代辦保險等而向購買方收取的保險費,以及向購買方收取的代購買方繳納的車輛購置稅、車輛牌照費。
根據上述規定,貴公司銷售車輛的同時向客戶收取代辦服務費,為混合銷售行為。對從事貨物批發或者零售的企業收取的服務費,視為銷售貨物,應當繳納增值稅。價外費用不包括向購買方收取的保險費、代購買方繳納的車輛購置稅、車輛牌照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