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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形資產損失所得稅前如何扣除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10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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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8月,某企業將銷售管理軟件提前報廢,產生無形資產損失100萬元。該筆損失能否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稅企雙方存在不同的理解。企業認為,政策規定資產損失可以稅前扣除。稅務機關卻認為,《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國稅發[2009]88號)對資產損失扣除采取列舉法,無形資產損失不在扣除之列,所以不能扣除。到底哪種說法正確呢? 筆者認為,關于資產損失的稅前扣除,《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二條以列舉方式,明確了損失包括的范圍,即所稱損失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發生的固定資產和存貨的盤虧、毀損、報廢損失,轉讓財產損失,呆賬損失,壞賬損失,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損失以及其他損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57號)明確,資產損失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應稅收入有關的資產損失,包括現金損失、存款損失、壞賬損失、貸款損失、股權投資損失,固定資產和存貨的盤虧、毀損、報廢、被盜損失,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損失以及其他損失。國稅發[2009]88號文件對資產損失稅前扣除作了進一步明確,資產是指企業擁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經營管理活動且與取得應稅收入有關的資產,包括現金、銀行存款、應收及預付款項(包括應收票據)等貨幣資產,存貨、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生產性生物資產等非貨幣資產,以及債權性投資和股權(權益)性投資。就是說,其中的資產損失,不包括無形資產損失等其他損失。 通常認為,如果國稅發[2009]88號文件沒有明確無形資產損失可以在稅前扣除,則其不能在稅前扣除。但筆者個人認為,國稅發[2009]88號文件側重的是規范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的程序性問題,雖然也對資產損失稅前扣除項目作了列舉,但無形資產損失等其他損失不屬于其規范的對象,因此,根據其判定無形資產不能在稅前扣除,政策依據不當。而應該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第三十二條,以及財稅[2009]57號文件等來判定。其中的“其他損失”,應為符合政策規定又沒有一一列舉的資產損失。因此,凡是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損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都允許扣除。所以,無形資產損失作為其他損失,也允許在稅前扣除。 無形資產損失在稅前扣除過程中,需要注意以下問題: 1.允許稅前扣除的無形資產損失,限于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發生的損失。《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允許稅前扣除的損失必須是企業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并非所有的無形資產損失都可以在稅前扣除,即稅前扣除支出必須是與取得收入直接相關的。因此,對于那些與企業經營管理無關的無形資產,其損失不能在稅前扣除。 2.允許稅前扣除的無形資產損失,限于企業實際發生的凈損失。《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準予稅前扣除的損失,必須是減除責任人賠償和保險賠款后的余額,依照相關規定進行扣除。因此,企業獲得的相應保險賠款或者責任人賠償的部分,不屬于企業發生的實際損失,不能在稅前扣除。 3.納稅人要加強與稅務機關的溝通。對于資產損失的稅前扣除,財稅[2009]57號文件、國稅發[2009]88號文件有許多規定,特別是國稅發[2009]88號文件對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的操作程序進行了詳細明確,如資產損失的稅前扣除審批、資產損失的證據確認、各種資產損失的認定、法律責任等,比如證明資產損失確屬已實際發生的合法證據具體是指哪些,證據需要哪些部門出具,是否須經稅務機關審批后才能扣除等等,這些都需要企業與稅務機關及時溝通,以降低稅收成本,實現利益最大化,同時避免涉稅風險。 無形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解讀 無形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爭議探討 無形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的政策適用范圍是哪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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