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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關公告2014年第2號上海海關關于調整浦東國際機場空運出口貨物監管通關作業流程的公告 |
發布時間:2014/9/2 來源: 閱讀次數:37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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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關關于調整浦東國際機場空運出口貨物監管通關作業流程的公告上海海關公告2014年第2號 2014-3-3 為支持上海航空樞紐建設,進一步提高空運口岸通關效率,確保海關各項監管要求有效落實,上海海關根據法律、法規及海關相關管理規定,決定自2014年3月24日起,對在上海浦東國際機場海關申報并從浦東國際機場裝運出境的空運出口普通貨物(以下簡稱“空運出口貨物”)監管通關作業流程進行調整。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作業模式 (一)對空運出口貨物實施“提前申報、運抵驗放”模式。出口貨物的發貨人或其代理人(以下統稱“申報人”)在出口貨物備齊后,即可提前向海關辦理申報手續,貨物運抵監管場所后,空運地面代理(以下簡稱“地面代理”)按規定格式向海關傳輸運抵報告電子數據,海關憑以辦理貨物驗放手續。 (二)對空運出口貨物實施“放行信息電子化”管理模式。地面代理憑海關電子放行信息安排貨物出運。 二、作業要求 (一)報關申報 空運出口貨物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填制規范》(海關總署2008年第52號公告)要求,在報關單“提運單號”欄填報“總運單號 '_' 分運單號”,無分運單的填報總運單號。 (二)貨物過卡 海關完成報關單接單后,貨運代理根據所收到的交付通知,打印《載貨清單》,將貨物運至海關卡口,并根據卡口信息提示進入相應的海關查驗區或空運監管場所。 (三)貨物查驗 海關在貨物進入海關卡口時告知貨物布控查驗信息,申報人應盡快派員配合海關實施查驗。 (四)貨物運抵 貨物運抵監管場所后,地面代理應按規定格式和要求向海關傳輸運抵報告電子數據。 (五)貨物放行 海關完成放行后,向地面代理發送電子放行信息。地面代理應按《上海海關關于實施放行電子信息安全認證規范的公告》(滬關公告〔2013〕4號)要求對電子放行信息進行驗簽,并核對航班編號、提運單號、重量等信息與實際貨物信息一致后,安排貨物出運。
對于無電子放行信息或電子放行信息不相符的,地面代理應開具《上海海關空運電子放行信息確認聯系單》(見附件1),海關憑此辦理放行確認手續。地面代理應憑加蓋海關“放行確認章”的《上海海關空運電子放行信息確認聯系單》,安排貨物出運。 (六)漏裝改配 實施“放行信息電子化”管理模式的空運出口貨物申請辦理漏裝改配的,申請人應提交下列單證,替代原漏裝貨物的出口查驗/放行通知或經海關簽章的運單: 1.地面代理已收到電子放行信息的,提交地面代理出具的《空運出口貨物電子放行信息證明》(見附件2); 2.地面代理收到海關放行確認憑證的,提交《上海海關空運電子放行信息確認聯系單》。 海關審核相關申請材料完備、有效并核實貨物符合放行條件后,在《出口漏裝改配申請單》上加蓋“放行章”,地面代理憑以安排貨物出運。 (七)退關及報關單撤銷 1.對于海關已放行的報關單,申報人在申請辦理退關或報關單撤銷時,除按現行規定提供相關申請材料外,還應提交由地面代理出具的《空運出口貨物在港證明》(見附件3)。 2.申報人申請辦理退關的,應提交《空運出口貨物提離海關監管場所申請單》(見附件4)。經審核同意退關的,海關在《空運出口貨物提離海關監管場所申請單》上批注意見,地面代理憑此辦理貨物提離手續。 3.地面代理出具《空運出口貨物在港證明》后,不得憑原放行憑證安排貨物出運。 (八)其他 地面代理應妥善保存電子放行信息、放行確認憑證及其他各類相關單證,以備海關核查。 三、應急處置 對于因信息化系統發生故障,無法正常接收海關電子放行信息的,地面代理憑加蓋海關“放行章”及“放行確認章”的運單安排貨物出運。 特此公告。 附件: 1.上海海關空運電子放行信息確認聯系單 2.空運出口貨物電子放行信息證明 3.空運出口貨物在港證明 4.空運出口貨物提離海關監管場所申請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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