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贛地稅發[2006]170號 勞務派遣用工活動中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問題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10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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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勞務派遣用工活動中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贛地稅發[2006]170號 2006.12.19各設區市地方稅務局,省局稽查局、直屬分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現對我省勞務派遣用工活動中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問題明確如下: 一、勞務派遣用工的界定 勞務派遣用工是指勞務派遣組織根據用工單位的要求,與用工單位簽訂派遣協議,將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員工派往用工單位,受派遣員工在用工單位的管理下提供勞動,派遣組織從用工單位獲取派遣費,并向受派遣員工支付報酬的一種特殊勞動關系。在實際中,也存在用工單位支付受派遣員工報酬或根據受派遣員工的工作業績發放獎金,并按照規定支付受派遣員工的加班工資、夜餐費等情況。 二、勞務派遣用工活動個人所得稅的征收管理 針對勞務派遣用工活動中不同的工資報酬支付形式,其個人所得稅扣繳義務人和納稅地點按以下原則確定: (一)受派遣員工與勞務派遣組織簽訂勞動合同,由派遣組織支付所有工資、薪金收入的,其個人所得稅扣繳義務人為勞務派遣組織,由勞務派遣組織在每月支付所得時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申報扣繳個人所得稅。 (二)受派遣員工與勞務派遣組織簽訂勞動合同,由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分別支付工資收入、獎金補貼等其他收入的,勞務派遣組織和用工單位均為個人所得稅扣繳義務人。用工單位在支付工薪所得時應將其向受派遣員工直接發放的獎金補貼等其他收入與通過派遣組織間接發放的工資所得合并計算應納稅額,并就應納稅額與勞務派遣組織扣繳稅款的差額部分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受派遣員工在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應按稅法規定選擇并固定一地進行個人所得稅自行申報。 (三)受派遣員工與用工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由用工單位直接支付工資、薪金所得的,其個人所得稅扣繳義務人為實際用工單位,由用工單位在每月支付所得時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申報扣繳個人所得稅。 各級主管地稅機關應積極與當地的勞動保障部門聯系,詳細掌握派遣活動的管理形式、用工數量、報酬待遇、工作流程等具體情況,對本轄區內勞務派遣組織和用工單位扣繳個人所得稅情況進行認真檢查,依法建立扣繳關系,督促其依法履行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義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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