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地方稅務局寧夏國家稅務局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企業所得稅稅基管理,規范稅前扣除憑證,確保稅前扣除項目的真實性、合法性,降低納稅人企業所得稅納稅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等規定,結合我區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在寧夏范圍內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包括依照中國法律、行政法規在中國境內成立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的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以下簡稱“企業”),均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稅前扣除憑證是指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證明企業支出發生并據以進行稅前扣除的憑證。
第四條稅前扣除憑證管理應遵循真實性、合法性、合理性、相關性原則。
(一)真實性是指企業稅前扣除憑證反映的支出確屬已經發生,是稅前扣除憑證管理的首要原則。包括:(1)有關支出是真實發生的;(2)證明支出發生的憑據是真實有效的。真實性是稅前扣除憑證管理的首要原則。
(二)合法性是指企業稅前扣除憑證符合國家稅收規定,其他法規規定與稅收法規規定不一致的,以稅收法規規定為準。包括:(1)申報的稅前扣除,要符合稅收法規的規定,不符合稅法規定的支出不允許在稅前扣除;(2)稅前扣除的憑證特別是發票,其來源、形式等都要符合稅收法規規定。
(三)合理性是指可在稅前扣除的支出是正常和必要的,計算和分配的方法符合一般的經營常規和會計慣例。
(四)相關性是指稅前扣除的有關支出應與取得的收入直接相關。即企業所實際發生的能直接帶來經濟利益的流入或者可預期經濟利益的流入的支出。
第五條企業當年度實際發生的成本、費用,由于各種原因未能及時取得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企業在預繳季度所得稅時,可暫按賬面發生金額進行核算;但在匯算清繳時,應補充提供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
第二章稅前扣除憑證的分類管理
第六條稅前扣除項目從其憑證來源可分為外來憑證扣除項目和內部憑證扣除項目。外來憑證扣除項目根據其應否繳納增值稅或營業稅分為應稅項目憑證和非應稅項目憑證。
第七條應稅項目稅前扣除憑證管理
應稅項目是指企業購買貨物、接受勞務或服務時,銷售方或提供勞務方、服務方應繳納增值稅或營業稅的項目。
企業發生應稅項目支出時應取得相應的憑證,按規定進行稅前扣除。
(一)企業支付給境內單位或者個人的款項,且該單位或者個人發生的行為屬于營業稅或者增值稅征收范圍的,以該單位或者個人開具的發票為合法有效憑證。發票管理有特殊規定的除外。
發票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相關規定進行填寫,詳細填有購買貨物、接受勞務或服務的具體名稱(品名、規格、型號、勞務或服務項目等)、數量及金額等。對因各種原因確實無法詳細填寫的,應附銷售單位購銷合同和填寫的明細貨物(或勞務、服務)清單。
(二)企業從農(牧)民手中購進免稅農產品,以其自行開具的農產品收購憑證為稅前扣除憑證。
(三)企業支付給中國境外的單位或個人傭金、技術服務費等費用支出,不能取得發票的,應當提供合法合同、銀行外匯支付憑證和境外單位或個人出具的有關憑證等。
(四)對企業從中國境外取得的有關發票或者憑證,稅務機關在納稅審查時有疑義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證機構或者注冊會計師的確認證明,經稅務機關審核認可后,方可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五)對行政機關、事業單位、軍隊等收取的租金等經營性應稅收入,應當以稅務部門代開的發票作為稅前扣除的憑證,不得以財政收據等憑證申報扣除。
(六)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合法有效憑證。
(七)稅收法律、行政法規對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特殊規定或要求的,按照該規定或要求扣除。
第八條非應稅項目稅前扣除憑證管理
非應稅項目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發生的支出,收入方不應繳納增值稅或營業稅的項目。
企業發生非應稅項目支出時,應取得相應的憑證,按規定進行稅前扣除。
(一)企業支付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業性收費,以財政或稅務機關開具的《地方性收費、基金專用繳款書》為稅前扣除憑證。
(二)企業繳納的可在稅前扣除的各類稅金,以稅務機關開具的完稅證明為稅前扣除憑證,不能只以銀行付款憑證作為扣除依據。稅前可扣除的稅金不包括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繳納的增值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的稅費,以及稅務罰款、稅收滯納金。
(三)企業撥繳的職工工會經費,以稅務機關或工會組織開具的《稅收通用完稅證》或《稅收繳款書》為稅前扣除憑證。
(四)企業支付的土地出讓金,以土地管理部門開具的財政票據為稅前扣除憑證。
(五)企業繳納的各類社會保險費,以稅務機關開具的《社保費專用憑證》或《社保費專用繳款書》為稅前扣除憑證。
(六)企業繳納的殘疾人保障金,以稅務機關開具的《稅收通用完稅證》或《地方性收費、基金專用繳款書》為稅前扣除憑證。
(七)企業繳納的住房公積金,以收繳單位開具的專用票據為稅前扣除憑證。
(八)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用于公益事業的捐贈支出,以財政廳印制并加蓋接受捐贈單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贈票據,或加蓋接受捐贈單位印章的《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收據聯,為稅前扣除憑證。
(九)企業根據法院判決、調解、仲裁等發生的支出,以法院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以及可由人民法院執行的仲裁裁決書、公證債權文書和付款單據等為稅前扣除憑證。
以上未列各項稅、費、基金,凡按照稅法規定允許稅前扣除的,以相關收繳部門開具的收繳憑證扣除。
第九條內部憑證扣除項目管理
(一)內部憑證扣除項目主要是企業內部成本核算項目,如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發生的材料成本、工資薪金、制造費用等的歸集與分配等。
(二)內部憑證稅前扣除項目以企業內部自制憑證,如工資單、工資費用匯總表、材料成本核算表(入庫單、領料單、耗用匯總表等)、資產折舊或攤銷表、制造費用歸集與分配表、產品成本計算單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三)企業折舊(攤銷)費用、制造費用以及產品成本的計算和歸集等應符合財務、會計處理規定,相關憑證直觀反映成本費用分配的計算依據和發生過程。
(四)企業要健全內部控制制度,建立員工工資、材料領用、資產管理等內部管理制度,內部憑證應能充分體現企業內部管理的規范和統一。
第三章特殊事項稅前扣除憑證的管理
第十條企業支付給本企業員工的合理性工資薪金,以職工本人簽字確認的工資表或相應的付款單據為稅前扣除憑證。
企業應按規定保管工資分配方案、工資結算單、企業與職工簽訂的勞動合同、個人所得稅扣繳情況以及經社保機構蓋章的企業職工繳納社會保險名單清冊,作為備查資料。
第十一條企業支付給勞務公司派遣到本單位任職人員的工資薪金時,應以勞務公司開具的發票以及勞務合同、支付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第十二條企業支付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以收款方開具的發票和付款單據作為扣除憑證。
廣告必須通過工商部門批準的專門機構制作,并通過一定的媒體傳播。對標有本企業名稱、電話號碼、產品標識等帶有廣告性質的禮品,可以作為業務宣傳費按規定在稅前扣除,但應提供證據證明其與企業生產經營的宣傳有關。
第十三條企業發生的會議費,以收款方出具的發票和付款單據為稅前扣除憑證。
企業應保存會議時間、會議地點、會議對象、會議目的、會議內容、費用標準等內容的相應證明材料,作為備查資料。
第十四條勞動保護費的稅前扣除,以收款方出具的發票和付款單據為扣除憑證。
第十五條企業差旅費的稅前扣除,根據實際情況區別對待:交通費和住宿費以收款方出具的發票和付款單據為稅前扣除憑證;差旅費補助費和公雜費等一般按出差天數在合理的范圍內予以扣除。對差旅費補貼一般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嚴格的內部財務管理制度;
(二)有明確的差旅費補貼標準;
(三)有合法有效憑證(包括企業內部票據);
(四)差旅補助支出需提供出差人員姓名、出差地點、時間和任務等內容的證明材料。
第十六條企業員工將私人車輛提供給企業使用,企業應與出租人簽訂書面租賃合同或協議,并按照獨立交易原則支付租賃費,以出租人提供的發票和付款單據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如租賃合同或協議中明確規定該車發生的汽油費、維修費等支出由企業負擔的,可以在稅前扣除。但對應由個人承擔的車輛購置稅、折舊費以及車輛保險費等不得在稅前扣除。
第十七條企業向非金融機構或個人借款而支付的利息,以雙方借款合同(或協議)、付款單據和相關票據為稅前扣除憑證。
企業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進行稅前扣除時,應提供“金融企業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情況說明”,以證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第十八條企業按照有關規定向其員工及家屬支付的賠償費,以企業與職工(或家屬)簽訂的賠償協議、相關部門出具的鑒定報告(或證明)、法院文書以及當事人簽字的付款單據為稅前扣除憑證。
企業按照有關規定向受雇的員工支付的解除勞動合同(辭退)補償金,以企業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辭退)協議、當事人簽字的付款單據為稅前扣除憑證。
第十九條企業因產品(服務)質量問題發生的賠款和違約金等支出,以當事人雙方簽訂的質量賠款協議、質量檢驗報告(或質量事故鑒定)、相關合同、法院文書以及付款單據為稅前扣除憑證。
第二十條企業與其他單位、個人共用水、電、氣的,憑租賃合同或協議,共用水、電、氣各方蓋章(或簽字)確認的水、電、氣分割單,水、電、氣部門開具的水、電、氣發票的復印件,實際付款單據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企業的水、電、氣費由物業公司代收且無法單獨取得發票的,憑物業公司出具的水、電、氣費使用記錄證明,水、電、氣部門開具的水電發票的復印件,實際付款單據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物業公司應做好水、電、氣費收取記錄,以備核查。
第二十一條企業發生的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規定執行。
第四章稅前扣除憑證的日常征管要求
第二十二條主管稅務機關要切實加強稅前扣除憑證管理的宣傳輔導,督促納稅人規范管理稅前扣除憑證。
第二十三條主管稅務機關要根據企業行業分布、生產經營特點及其會計核算狀況,建立和完善企業所得稅應稅所得率預警指標,對存在指標異常的企業,及時進行評估檢查。
第二十四條主管稅務機關在日常稅收征管中,要將稅前扣除憑證作為評估檢查的重要內容,應通過發票與實物、合同、現金支出等相關憑證比對、分析,加強對各類憑證和附列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審核。
第二十五條主管稅務機關在日常稅收征管中,發現納稅人稅前扣除項目業務真實但憑證不符合規定的,應責令納稅人限期改正。納稅人在規定的期限內取得合法憑證的,可以予以稅前扣除;逾期仍未能改正的,稅務機關應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由寧夏地方稅務局、寧夏國家稅務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