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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節能減排主要增值稅優惠政策、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及管理辦法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7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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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節能減排主要增值稅優惠政策、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及管理辦法一、節能減排增值稅優惠政策(一)《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資源綜合利用及其他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56號)(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再生資源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57號)(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以農林剩余物為原料的綜合利用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148號)(四)《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資源綜合利用及其他產品增值稅政策的補充的通知》(財稅〔2009〕163號)(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快煤層氣抽采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7〕16號)二、節能減排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及備案管理辦法(一)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主要政策依據: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33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99、101條;2.《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47號); 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公布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08年版)的通知》(財稅〔2008〕117號);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管理的通知》(國稅函〔2009〕185號)。優惠政策規定:企業自2008年1月1日起以《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08年版)》規定的資源作為主要原材料,生產國家非限制和非禁止并符合國家及行業相關標準的產品取得的收入,減按90%計入企業當年收入總額。(二)購置用于環境保護、節能節水等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主要政策依據: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34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第100、101條;2.《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公布節能節水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08年版)和環境保護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08年版)的通知》(財稅〔2008〕115號);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環境保護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節能節水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和安全生產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48號).優惠政策規定:企業自2008年1月1日起購置并實際使用列入《環境保護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08年版)》和《節能節水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08年版)》范圍內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專用設備可以按專用設備投資額的10%抵免當年企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企業當年應納稅額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結轉,但結轉期不得超過5個納稅年度。(三)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主要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27條第3款、《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第88、89條。優惠政策規定:企業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包括公共污水處理、公共垃圾處理、沼氣綜合開發利用、節能減排技術改造、海水淡化等。項目的具體條件和范圍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商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準公布施行。(四)上述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備案管理辦法上述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按規定實行事先備案管理。符合條件的納稅人應向稅務機關報送相關資料,提請備案,經稅務機關登記備案后執行。對需要事先向稅務機關備案而未按規定備案的,納稅人不得享受稅收優惠;經稅務機關審核不符合稅收優惠條件的,稅務機關應書面通知納稅人不得享受稅收優惠。主管稅務機關應在受理納稅人減免稅備案后7個工作日內完成登記備案工作,并告知納稅人執行。三、國家即將出臺的有關完善促進節能服務產業發展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進節能服務產業發展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0〕25號)文有關精神,國家即將出臺完善促進節能服務產業發展的稅收扶持政策:一是對節能服務公司無償轉讓給用能單位的因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形成的資產,免征增值稅。二是節能服務公司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符合稅法有關規定的,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三是用能企業按照能源管理合同實際支付給節能服務公司的合理支出,均可在計算當期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區分服務費用和資產借款進行稅務處理。四是能源管理合同期滿后,節能服務公司轉讓給用能企業的因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形成的資產,按折舊或攤銷期滿的資產進行稅務處理。節能服務公司與用能企業辦理上述資產權屬轉移時,也不再另行計入節能服務公司的收入。上述稅收政策的具體實施辦法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會同發展改革委等部門另行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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