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04-01
華為技術有限公司:
你公司《關于華為技術吸收合并新華為、華為集成就有關所得稅問題的申請》收悉。有關華為技術有限公司吸收合并深圳市華為新技術有限公司和深圳市華為集成電路設計有限公司中涉及企業所得稅減免優惠期限的執行問題,我局調查核實后經研究回復如下:華為技術有限公司成立于1987年,已依法享受完有關生產性高新技術企業“兩免六減半”的企業所得稅的減免優惠。
深圳市華為新技術有限公司是華為技術有限公司于1997年投資設立的企業(簡稱“新華為”,其中華為技術有限公司持有90%的股權,新華為工會持有10%的股權),該公司自1998年起享受生產性企業所得稅“兩免三減半”的優惠,即1998年和1999年免稅,2000年至2002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深圳市華為集成電路設計有限公司是華為技術有限公司于1998年投資設立的企業(簡稱“華為集成”,其中華為技術有限公司持有75.76%的股權,新華為持有24.24%的股權),該公司自1998年起享受生產性企業所得稅“兩免三減半”的優惠,即1998年和1999年免稅,2000年至2002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企業改組改制中若干所得稅業務問題的暫行規定》(國稅發[1998]97號)第一條第三款第4項規定:“合并、兼并前各企業應享受的定期減免稅優惠,未享受期滿的,且剩余期限不一致的,應分別計算相應的應納稅所得額,分別按稅收法規規定繼續享受優惠至期滿。合并、兼并后不符合減免稅優惠的,照章納稅。”華為技術有限公司在吸收合并深圳市華為新技術有限公司和深圳市華為集成電路設計有限公司后,若原有深圳市華為新技術有限公司和深圳市華為集成電路設計有限公司的經營業務能夠依法分別計算相應的應納稅所得額的,則這兩部分的應納稅所得額可依法繼續享受企業所得稅的優惠至2002年期滿為止,即這兩部分的應納稅所得額可在2001和2002年度繼續依法免征企業所得稅;若合并后不能分別核算的則應照章納稅。
至于華為技術有限公司在吸收合并深圳深圳市華為新技術有限公司和深圳市華為集成電路設計有限公司過程中涉及的其他企業所得稅業務問題,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企業改組改制中若干所得稅業務問題的暫行規定》(國稅發[1998]97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合并分立業務有關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19號)以及有關稅法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