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粵地稅函[2009]640號 廣東省地方稅務局關于提供建筑業勞務同時銷售自產貨物開具發票問題的通知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8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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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地方稅務局關于提供建筑業勞務同時銷售自產貨物開具發票問題的通知 粵地稅函[2009]640號 2009-8-4 各市地方稅務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七條規定,納稅人提供建筑業勞務的同時銷售自產貨物的混合銷售行為,應當分別核算應稅勞務的營業額和貨物的銷售額,其應稅勞務的營業額繳納營業稅,貨物銷售額不繳納營業稅;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應稅勞務的營業額。 因此,納稅人提供建筑業勞務的同時銷售自產貨物的混合銷售行為,只就其繳納營業稅的應稅勞務營業額開具《建筑業統一發票》。 最新法規—穗地稅函[2011]104號 廣州市地方稅務局關于納稅人銷售自產貨物并同時提供建筑業勞務有關稅收征收管理問題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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