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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使用過的物品和銷售舊貨的稅務處理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8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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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已于2009年1月1日開始實施。隨著新條例的實施,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又下發了一系列與銷售使用過的物品和舊貨相關政策,主要包括《關于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關于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以及《關于增值稅簡易征收政策有關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0號)。這三個文件都涉及到納稅人銷售舊貨和使用過的物品的納稅問題,并且具有較強的相關性,現將這三個文件結合在一起,結合日常工作實務,進行整理和解讀,以更加方便大家掌握和了解這些政策。 一、納稅人銷售使用過的物品如何征收增值稅 銷售使用過的物品包括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和除固定資產以外的其他物品。關于這個問題的相關政策主要見于財稅[2008]170號和財稅[2009]9號兩個文件中。 (一)一般納稅人銷售使用過的物品 1.一般納稅人銷售使用過的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過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 根據財稅[2009]9號文件,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屬于條例第十條規定的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按照簡易辦法依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 根據條例第十條,不得抵扣的固定資產應該包括以下幾個方面:(1)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固定資產;(2)非正常損失的購進固定資產;(3)非正常損失的自制的固定資產所耗用的購進貨物。 2.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其他固定資產,按照《關于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第四條的規定執行。 根據財稅[2008]170號,自2009年1月1日起,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以下簡稱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應區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稅: (1)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 (2)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 (3)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在本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在本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以后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 (4)根據實施細則第二十一條,前款所稱的固定資產,是指使用期限超過12個月的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設備、工具、器具等。 (5)前款所稱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是指納稅人根據財務會計制度已經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 3.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除固定資產以外的物品,應當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 (二)小規模納稅人及其他個人銷售使用過的物品 1.小規模納稅人(包含個體工商戶,不含其他個人,下同)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減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稅。 2.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除固定資產以外的物品,應按3%征收率征收增值稅。 3.根據條例第十五條和實施細則第三十五條,其他個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物品,免征增值稅。 其實,對于一般納稅人銷售固定資產來說,掌握的原則主要是看該項固定資產是否允許進行進項抵扣,如果政策允許進行進項抵扣,則銷售時視同銷售其他物品一樣正常納稅,如果政策不允許進行進項抵扣就可以按照簡易辦法納稅。 納稅人允許抵扣的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是指納稅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含1月1日,下同)實際發生,并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后開具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上注明的或者依據增值稅扣稅憑證計算的增值稅稅額。 對于小規模納稅人就更容易理解,因為小規模納稅人購進固定資產進項稅額必須進入固定資產成本的,所以銷售時只能是按簡易辦法2%征收率征收增值稅。 這里要注意的是,財稅[2009]9號文件下發后財稅[2002]29號文件已經作廢,以前銷售舊固定資產不超過原值就免征增值稅的規定也隨之廢止,一律按照新的規定執行。 二、納稅人銷售舊貨如何征收增值稅 (一)舊貨的概念 根據財稅[2009]9號文件規定,所謂舊貨,是指進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價值的貨物(含舊汽車、舊摩托車和舊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過的物品。 (二)舊貨和自己使用過的物品的區別 舊貨和自己使用過的物品雖然都是“使用過的物品”,但是物品使用人和銷售人是不同的。在銷售舊貨中,物品的使用人和銷售人是兩人。即一人使用物品,另一人去銷售。納稅人銷售舊貨,是一種純商業行為,一般為購買使用過的物品,再對外銷售,如二收車經營單位。而如果納稅人自己直接對外銷售就不屬于銷售舊貨,而屬于銷售自己使用過的物品了。銷售使用過的物品時,物品的使用人和銷售人為同一人。 (三)稅率適用 根據財稅[2009]9號文件規定,納稅人銷售舊貨,按照簡易辦法依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即不論是一般納稅人還是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舊貨均按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 三、納稅人銷售使用過的物品和舊貨如何開具發票 納稅人銷售舊貨和使用過的物品能否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是一直困擾納稅人的一個問題。對此,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了《關于增值稅簡易征收政策有關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0號),對如何開具發票的問題進行了明確。解讀國稅函[2009]90號文,具體可以歸納如下: (一)開具普通發票不得開具專用發票的情況 1.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凡根據財稅[2008]170號文件和財稅[2009]9號文件適用按簡易辦法依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政策的,應開具普通發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即以下情況只能開具普通發票: (1)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 (2)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在本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 (3)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屬于條例第十條規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按簡易辦法依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 2.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應開具普通發票,不得由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3.納稅人銷售舊貨,應開具普通發票,不得自行開具或者由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其實,在國稅函[2009]90號文件下發之前,納稅人根據財稅[2002]29號文件《關于舊貨和舊機動車增值稅政策的通知》銷售舊貨按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時,也是不能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國稅函[2009]90號文件只是對此問題作了進一步明確。 (二)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情況 1.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2.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在本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以后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3.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除固定資產以外的物品,應當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四、關于適用增值稅簡易征收政策時銷售額和應納稅額的確定 根據納稅人的不同身份,國稅函[2009]90號文件分別明確其適用增值稅簡易征收政策時銷售額和應納稅額的確定: (一)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物品和舊貨,適用按簡易辦法依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政策時,按照下列公式確定銷售額和應納稅額: 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4%),應納稅額=銷售額×4%/2. 在實務中,有的人認為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物品和舊貨適用按簡易辦法依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政策時,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2%),應納稅額=銷售額×2%.實際上,無論按以前的財稅[2002]29號文件,還是按財稅[2008]170號文件和財稅[2009]9號文件,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物品和舊貨適用按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政策時,銷售額和應納稅額的確定都應該與國稅函[2009]90號文件的這一規定相同。按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和直接按2%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稅的結果顯然是不同的,國稅函[2009]90號文件的這一規定,進一步明確了對這一問題的處理。 (二)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和舊貨時,按照下列公式確定銷售額和應納稅額: 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3%),應納稅額=銷售額×2%。 在2009年之前,根據財稅[2002]29號文件,小規模納稅人銷售已使用固定資產與一般納稅人的處理原則是一樣的,其銷售額和應納稅額的確定也與一般納稅人相同。但是根據財稅[2009]9號文件規定,除其他個人外的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一律減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稅。因此,2%的征收率是增值稅轉型后才出現的一個新的征收率,且目前也僅適用于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和舊貨。 在實務中,對于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如何確定銷售額和應納稅額是有爭議的。有的人認為不含稅銷售額應等于含稅銷售額/(1+2%)或者是含稅銷售額/(1+4%)。由于增值稅轉型后,小規模納稅人的征收率統一為3%,筆者認為,以小規模納稅人適用的征收率將含稅銷售額轉換為不含稅銷售額應該是更合適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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