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搬遷補償費收入應如何計繳企業所得稅?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916 |
|
問: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搬遷補償費收入應如何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取得搬遷補償費收入稅務處理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3]115號]的規定,外商投資企業因各種原因需要搬遷而取得的搬遷補償費收入應按如下規定進行稅務處理: (1)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取得搬遷補償費收入,凡搬遷后重新購置或建造與搬遷前相同或類似性質和用途的固定資產的,應將上述搬遷補償費收入加各類拆遷固定資產的變賣收入減除各類拆遷固定資產的折余價值和處置費用后的余額,沖減企業重置固定資產的原價。 (2)外商投資企業取得搬遷補償費收入,凡搬遷后不再重置與搬遷前相同或類似性質和用途的固定資產的,應將上述搬遷補償費收入加各類拆遷固定資產的變賣收入減除各類拆遷固定資產的折余價值及處置費用后的余額,計入企業當期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