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11.22
各區、縣地方稅務局、各分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3號)《企業財產損失所得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轉發給你們,并結合我市實際補充通知如下,請一并依照執行。
一、在我市范圍內實行獨立經濟核算,并按規定向地方稅務機關報送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會計報表和其它資料的納稅人發生的財產損失,一律適用本通知規定。原《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對集體、私營企業財產損失的審批管理辦法>的通知》(京地稅企[1997]421號)文件同時廢止。2005年9月1前已受理納稅人申報的財產損失按原規定審批;2005年9月1后受理納稅人申報的財產損失按本通知規定審批。
二、納稅人申報需經稅務機關審批的各項財產時,除需按照國家稅務總局《企業財產損失所得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規定,提供能夠證明資產損失確屬已實際發生的合法證據外,還需填報《財產損失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報審表》,并列明有關材料清單。
三、納稅人發生需經稅務機關審批的各項財產損失中,市局負責審批納稅人長期投資因發生永久或實質性損害而確認的財產損失,納稅人因政府規劃搬遷、征用等發生的財產損失,和含有上述損失中任一項(或兩項)在內的綜合性財產損失;納稅人發生的其它財產損失由其主管的各局審批。
四、納稅人發生需經稅務機關審批的各項財產損失,應在納稅年度終了后15日內集中一次報稅務機關審批,逾期申報的財產損失不得扣除。市局審批時限為受理之日起或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代收申報財產損失材料之日起60個工作日;各局審批時限為受理納稅人申報財產損失之日起30個工作日。
五、為了減少審批環節,需由市局審批的財產損失事項,納稅人可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主管稅務機關代收審批材料后10個工作日內轉送到市局;納稅人也可直接向市局提出申請。需由各局審批的財產損失事項,納稅人直接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
六、需由市局審批的財產損失事項,市局已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稅務行政許可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4]73號),制定了《北京市地方稅務局納稅人財產損失審批管理工作流程》。需由各局審批的財產損失事項,各局可參照《北京市地方稅務局納稅人財產損失審批管理工作流程》,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流程。
七、國家稅務總局《企業財產損失所得稅前扣除管理辦法》中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單項或批量金額較大的存貨”是指占當年期末存貨總額5%以上的存貨(含5%);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單項或批量金額較大的固定資產”是指帳面凈值超過10萬元(含10萬元)的固定資產;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單項或批量金額較大的固定資產”是指帳面凈值超過100萬元(含100萬元)的固定資產;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單項數額較大的在建工程項目”是指已超過10萬元(含10萬元)的在建工程項目。
八、各局通過各種形之有效的方式向納稅人廣泛宣傳本通知的有關規定,掌握財產損失審批管理中存在的情況和問題,并及時報告市局。
附件:
1.財產損失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報審表
2.北京市地方稅務局納稅人財產損失審批管理工作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