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行 利潤總額 與會計報表實現對接
第5行 特定業務計算的應納稅所得額 房地產企業專用
第6行 不征稅收入
第7行 免稅收入
第8行 彌補以前年度虧損
第14行 特定業務預繳(征)所得稅額 跨地區建安企業適用
第15行 應補(退)所得稅額 與舊表概念不同
第29行 總機構獨立生產經營部門應分攤所得稅額
第30行 總機構已撤銷分支機構應分攤所得稅額 入庫級次為100%中央
一是增加了“利潤總額”項目,預繳申報表體現與財務報表的對接。總局在本次申報表的修訂中增加了“利潤總額”行次,實現了與財務報表當期數據的對接。
二是增加了“特定業務計算的應納稅所得額”項目,房地產企業預售收入對應的預計毛利額單獨體現。“特定業務計算的應納稅所得額”行次對應填報數據是房地產企業本期取得的銷售未完工開發產品收入與計稅毛利率的乘積。
三是增加了“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和“彌補以前年度虧損”項目,在預繳環節部分體現稅收與會計口徑的差異。其中,對于免稅收入,企業預繳要享受免稅收入優惠,應以進行了相應的減免稅備案為前提;而當企業在新報表的“彌補以前年度虧損”行次填列數據時,稅務機關應將數據與該納稅人上一個年度的年度申報表附表四《企業所得稅彌補虧損明細表》第7行數據進行比對,存在差異時應及時查明原因。
四是增加了“特定業務預繳(征)所得稅額”項目,用于填報跨地區經營建安企業項目部預繳的稅款。《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跨地區經營建筑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156號)第三條規定,“建筑企業總機構直接管理的跨地區設立的項目部,應按項目實際經營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總機構向項目所在地預分企業所得稅,并由項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預繳”,已由項目部預繳的企業所得稅可在總機構預繳時扣除。同舊表相比,新報表將企業下屬的項目部已在外地預繳的稅款以“特定業務預繳(征)所得稅額”體現,從而與納稅人其它已預繳稅款區分,便于稅務機關進行預繳稅款的管理。
五是增加了“應補(退)所得稅額”項目,用于總機構預繳時分配稅款。從名稱上看,新舊表中均有該行次,但其表的含義卻不相同。舊表的“應補(退)所得稅額”對應的實際是新表“本期實際應補(退)所得稅額”。新報表增加該行,主要是用于總分機構分配稅款使用。總機構在預繳時按照新表的“應補(退)所得稅額”一欄的數據進行稅款的分配。
六是增加了“總機構獨立生產經營部門應分攤所得稅額”項目,體現總機構獨立生產經營部門作為分支機構可分配的稅款。《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8]28號)第十條規定,“總機構設立具有獨立生產經營職能部門,且具有獨立生產經營職能部門的經營收入、職工工資和資產總額與管理職能部門分開核算的,可將具有獨立生產經營職能的部門視同一個分支機構,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新增該行次后,在總機構所在地入庫的屬于不同性質的稅款就有了區分。即如果是有獨立經營職能部門的總機構進行預繳申報時,在當地應該預繳的稅款實際上是第26、27、29行的合計數。
七是增加了“總機構已撤銷分支機構應分攤所得稅額”,體現其特殊的入庫級次。國稅發[2008]28號文第十四條規定,“撤銷的分支機構,撤銷當年剩余期限內應分攤的企業所得稅款由總機構繳入中央國庫”。由于企業在一個年度內(并非一個納稅年度,具體是指上一年度的7-12月及本年度的1-6月份)分配給分支機構的比例是保持不變的,在此期間如果有分支機構撤銷的情況,總機構分配給該分支機構的稅款就應在總機構所在地入庫。新表將該行單列,主要是考慮到該行次的稅款入庫級次為中央國庫,應與其它在總機構入庫的稅款進行區分。
二、核定征收企業預繳申報表變動分析
預繳B類表的變動主要體現在三方面。一是刪減“按經費支出換算應納稅所得額”部分,區分非居民企業所得稅管理。舊表中的“按經費支出換算應納稅所得額”,原是指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采取的征收管理方式。鑒于預繳報表的適用對象為居民企業,因此新表刪除了該部分對應的行次。二是增加“不征稅收入”和“免稅收入”項目,允許企業從收入總額中剔除。此處稅務機關要注意“免稅收入”行次數據的填報應以進行了相關減免稅備案為前提。三是將定額征收方式與定率征收方式進行區分。四是刪除“減免所得稅額”項目。國稅函[2009]377號明確了核定企業不能享受除免稅收入之外的減免稅優惠,因此新報表刪除“減免所得稅額”行次。
三、我省新報表修改后的有關填報
此次國家稅務總局修訂預繳申報表后,我省在各表中分別增加納稅人編碼信息,以便大集中征管系統錄入識別,其他內容與稅務總局表式保持一致。
刪減我省預繳A類表的三個附表后,原經附表帶出的稅收優惠數據需要在主表直接填報。
(一)辦理了優惠備案的免稅收入項目的收入填入新報表第7行“免稅收入”的累計金額欄(如國債利息收入,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等等)
(二)辦理了優惠備案的其他項目(此處的“其他”指不是“免稅收入”項目的優惠)的稅收減免,計算填列入新報表第12行“減:減免所得稅額”的累計金額欄(如規劃布局內的重點軟件生產企業或集成電路設計企業,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從事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投資經營的所得,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企業綜合利用資源,軟件生產企業或集成電路設計(生產)企業,需要國家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技術先進服務型企業,實施CDM項目企業,動漫企業減免企業所得稅,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等等)。
四、兩點注意
注意:1、如果屬于減免所得額項目的優惠,在填列“減:減免所得稅額”時需要計算填列。2、小型微利企業預繳時可直接根據其上年匯繳是否符合優惠條件直接享受稅收優惠。
舉例說明:
1、某企業在預繳前進行了農林牧漁免稅所得的優惠備案,則本期進行預繳申報時,按照本期取得的免稅所得*適用稅率計算出本期的減免稅額,填入新報表12行“減:減免所得稅額”。
2、某企業2011年匯繳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所得稅不超過30萬元)并按規定進行了備案,其在2012年預繳時可直接按照新報表第9行“實際利潤額”*5%的金額填入12行“減:減免所得稅額”;若企業2011年匯繳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且所得稅不超過6萬元)并按規定進行了備案,其在2012年預繳時可直接按照新報表第9行“實際利潤額”*15%的金額填入12行“減:減免所得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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