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征求意見稿的核心內容
征求意見稿的核心原則是,主體確認的收入應反映其向客戶轉讓已承諾商品或服務,其金額為預計有權向客戶收取的該商品或服務的對價。根據這一原則,主體在確認收入時應遵循以下五個關鍵步驟:(1)識別與客戶簽訂的合同;(2)識別合同中單獨的履約義務;(3)確定交易價格;(4)將交易價格分攤至合同中各單獨的履約義務;(5)在主體履行履約義務時確認收入。
(一)識別與客戶簽訂的合同
征求意見稿適用于主體與客戶簽訂的合同,但不包括租賃、保險或金融工具準則范圍內的合同,及在同一行業內經營的主體為方便銷售而進行非貨幣性交換的合同。合同可以是書面合同、口頭合同或默認合同,且必須在雙方或多方之間建立可強制執行的權利和義務。
(二)識別單獨的履約義務
如果主體在合同中承諾提供多項商品或服務,那么應當將可明確區分的商品或服務作為單獨的履約義務進行核算。滿足以下任一標準的商品或服務視為可明確區分:
1.主體經常單獨銷售該商品或服務;或者
2.客戶能夠從單獨使用該商品或服務、或將其與客戶易于獲得的其他資源一起使用中獲益。
即使滿足以上標準,在同時符合以下兩個條件的情況下,一組已承諾的商品或服務中的某一項商品或服務將不可明確區分,從而主體應將該組商品或服務作為一個單獨履約義務核算:
1.該組中的商品或服務相互之間高度關聯,主體向客戶進行轉讓時還需要提供大量服務以將商品或服務整合成為客戶所約定的一個合并項目;并且
2.主體為履行合同需對該組商品或服務作出重大修改或按客戶需求定制。
此外,為方便實務操作,如果向客戶進行轉讓的模式相同(如,采用一種方法計量可明確區分的商品或服務的進度即可如實反映這些商品或服務的轉讓),則主體可以將兩項或多項可明確區分的商品或服務作為一項單獨的履約義務核算。
(三)確定交易價格
交易價格是指主體因向客戶提供承諾的商品或服務而預期有權取得的對價金額,但不包括代第三方收取的款項。確定交易價格時,需考慮以下幾方面因素:
1.可變對價。如果合同中對價金額可變時,主體應采用概率加權金額或最有可能的金額(如,管理層的最佳估計)作出估計,具體方法的選擇取決于主體預計哪種方法能更好地預測其有權獲得的對價金額。
2.貨幣的時間價值。如果合同中包含重大的融資成分,主體應對交易價格進行調整以反映貨幣的時間價值。在判斷融資成分是否重大時,主體需考慮多種因素,例如:主體向客戶轉移已承諾的商品或服務與客戶實際付款之間的預計時間間隔;如果客戶按照一般信用條款及時現金付款,則對價金額是否會有顯著差異;合同規定的利率與相關市場的現行利率,等等。主體使用的折現率應反映假定主體與其客戶在合同開始時進行單獨融資交易將會使用的利率。為方便實務操作,如果主體在合同開始時預計轉讓商品或服務的日期與最終付款日期之間的間隔為一年或更短期間,則無需評估是否存在具有重要影響的融資部分。
3.非現金對價。主體應按公允價值計量非現金對價(如果其公允價值能夠可靠地估計)。如果主體無法可靠地估計非現金對價的公允價值,則應間接參考所承諾的商品或服務的單獨售價進行計量。
4.應付客戶的對價。主體以(或預計將以)現金、賒銷或客戶可用以抵換拖欠主體款項的其他項目等方式向客戶(或通過客戶購買主體商品或服務的其他方)支付的對價。除非該款項是用于換取可明確區分的商品或服務,否則應付客戶的對價應作為交易價格的抵減核算。
5.可收回性。預計信用損失的估計(在交易日的初始估計及后續調整中)應作為綜合收益表中單獨的單列項目緊鄰毛收入單列項目列示。
(四)將交易價格分攤至單獨的履約義務
主體應在合同開始時確定各項單獨履約義務所對應的商品或服務的單獨售價,并按照單獨售價的相對比例將交易價格分攤至各項單獨的履約義務(即,以單獨售價的相對比例為基礎)。單獨售價不可直接觀察時,主體應予以估計。交易價格的所有其他后續變動需要按照與合同開始時相同的基礎分攤至單獨的履約義務。分攤至已履行的履約義務的金額應在交易價格變動的當期確認為收入或收入的抵減。
(五)在主體履行履約義務時確認收入
主體應當在通過轉移承諾的商品或勞務完成履約義務時確認相關收入。所謂轉移商品或勞務是指客戶取得該商品或勞務的控制權。
1.在一段時間內持續地轉移控制權。至少滿足下述標準之一的情況下,主體是持續地履行一項履約義務:
(1)主體的履約行為創建或改良了一項資產,并且客戶在資產被創建或改良過程中控制該資產(例如:客戶控制在產品);或者
(2)主體的履約并未為主體創建一項可用于替代用途的資產(例如:合同不允許主體將在產品出售給其他客戶,或者在產品是高度專門化定制而不適用于其他客戶),且至少滿足以下一個標準:
①客戶在主體履約的同時取得并消耗主體履約的利益;
②如果另一主體(在不能接觸在產品或主體控制的任何其他資產的情況下)向客戶履行剩余的義務時,該主體實質上無需重新執行迄今為止已完成的義務;或者
③主體有權就迄今為止已完成的工作獲得付款(假設賣方完全遵守其合約義務)并預計按照承諾履行合同。
對于主體在一段時間內履行的每項單獨的履約義務,主體應選擇一種對完成該履約義務的進度進行計量的方法并一貫地使用這種方法確認收入。計量進度的適當方法包括產出法和投入法。
2.在某一時點轉移控制權。主體在確定控制權轉移時點時,需考慮(但不僅限于)以下指標:
(1)主體就該資產獲取報酬的權利;
(2)法律權屬;
(3)實物擁有;
(4)所有權上的風險和報酬;
(5)客戶接受。
對于包含可變對價的合同,主體已確認收入的累計金額不應超過能夠合理確定主體有權獲得的金額。僅當同時滿足以下兩個標準時,才能合理確定主體有權獲得的分攤至已履行的履約義務的對價金額:主體具有履行相似類型履約義務的經驗(或擁有其他證據,例如能夠借鑒其他主體的經驗);并且,根據主體的經驗(或其他證據)能夠預測主體有權通過履行此類履約義務換取的對價金額。
(六)其他
1.虧損性履約義務
對于在合同開始時預計將在超過一年的時間內持續履行的履約義務,主體應就虧損性履約義務確認一項負債及相應的費用。虧損性測試中所使用的成本和虧損性義務的計量應是履行履約義務的直接費用與主體為退出履約義務而必須支付的金額(如果主體被允許這樣做,而不是通過轉讓已承諾的商品或服務來履約)兩者之間的較低者。
2.履行或取得合同的成本
履行合同的成本應予以資本化,前提是該成本與合同(或特定的預期合同)直接相關、該成本創造或改良了主體將在未來用以履行履約義務的資源及該成本預計可以收回。
為取得與客戶簽訂的合同而發生的增量成本應在預計其可收回的情況下確認為一項資產。增量成本是指主體為取得與客戶簽訂的合同而發生的、假設主體未能取得合同則不會發生的成本(如,銷售傭金)。不論主體是否取得合同而都將發生的成本應在發生時確認為一項費用,除非明確不論主體是否取得合同該成本都將由客戶承擔。為方便實務操作,對于預計合同期間為一年或更短期間的合同,所發生的取得成本可以確認為費用而不是予以資本化。
已經資本化的成本應采用與該資產相關的商品或服務的轉讓模式相一致的系統化方法進行攤銷。
二、征求意見的主要問題
問題1:征求意見稿第35段和第36段明確了主體持續轉移一項產品或服務的控制權,從而持續履行履約義務并相應確認收入的情況。你是否同意此提議?如不同意,你建議應如何判斷控制權的持續轉移,為什么?
問題2:征求意見稿第68段和第69段指出,主體需采用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9號(或者國際會計準則第39號,如果該主體尚未采用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9號的話)來核算已經承諾但由于客戶信用風險而預計無法收回的對價,其金額將作為單獨一項列示于收入項目后,計入損益。你是否同意此提議?如不同意,你建議應如何核算客戶信用風險的影響,為什么?
問題3:征求意見稿第81段指出,如果主體有權獲得對價的金額是變動的,那么主體已確認收入的累計金額不應超過主體能夠合理確定有權獲得的金額。僅當主體擁有履行類似履約義務的經驗,并且根據這些經驗能夠預計主體有權獲得的對價金額時,主體才能合理確定其有權獲得的分配至已履行的履約義務的對價金額。第82段列舉了一些情況,這些情況下主體的經驗通常不能夠用來預計主體有權獲得的對價金額。你是否同意此提議?如不同意,你有何其他建議,為什么?
問題4:對于在合同開始時預計將在超過一年的時間內持續履行的履約義務,征求意見稿第86段要求主體應就虧損性履約義務確認一項負債及相應的費用。你是否同意上述虧損性測試的范圍?如不同意,你有何其他建議,為什么?
問題5:理事會提議修訂國際會計準則第34號,以明確主體在中期財務報告中關于收入以及與客戶之間合同的相關信息披露要求。有關披露包括(如果重大):
收入的明細(第114段及115段)
報告當期合同資產和合同負債累計余額的變動調節表(第117段)
對主體剩余履約義務的分析(第119段至第121段)
有關虧損性履約義務的信息及相應虧損性負債在報告當期的變動調節表(第122段及第123段)
因取得合同或履行合同發生支出而確認的資產的變動調節表(第128段)
你是否同意主體應在中期財務報告中披露上述信息?在你的回復中,請對以下事項做出評價:這些披露能否在信息使用者得到的效益與編報及審計這些信息所付出的成本之間取得合理的平衡。如果你認為上述信息披露要求不符合成本效益原則,請列出你認為主體應當在中期財務報告中披露的事項。
問題6:對于主體日常活動之外的非金融資產轉移(例如:國際會計準則第16號或第40號中所規范的不動產、廠房及設備),理事會提議修改其他準則,要求主體:(1)按照有關控制的原則來確定資產終止確認的時點;(2)按照有關計量的要求確定資產終止確認時的損益金額。你是否同意此提議?如不同意,你有何其他建議,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