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基本情況
A公司是一家集煤炭開采、銷售、發電等業務為一體的煤炭企業,下設維修廠、矸石電廠、鐵路公司、社保中心、炸藥廠、基建中心、公共事業公司等部門,2013年2月本公司接受委托,對其2012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情況進行審查,該企業2012年度利潤總額15億元,已預繳企業所得稅2.67億元。
我們通過現場訪談、審閱有關資料等方式,對A公司企業所得稅納稅情況進行了審查,并對發現的涉稅問題進行了深入地研究分析。以下是我們基于上述工作發現的涉稅問題及相關建議:
二、審核發現的問題、政策依據及處理
1.1問題簡述
1.1.1安全生產費用
截止2011年4月30日公司“專項應付款”安全費余額為11684萬元,2011年5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實際發生的安全費1761萬元;公司2012年全年計提安全生產費用9381萬元,實際發生2356萬元。
1.1.2維簡費
截止2011年4月30日公司“專項應付款”維簡費余額為33755萬元,2011年5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實際發生的維簡費26451萬元,計提維簡費13495萬元;公司2012年全年計提維簡費21888萬元,實際發生維簡費24108萬元。符合資本化條件形成資產的維簡費1792萬元(計提折舊34.69萬元,資產凈值1757萬元),費用化的維簡費15012萬元。
1.2涉稅政策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6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煤礦企業維簡費和高危行業企業安全生產費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的規定:
煤礦企業實際發生的維簡費支出和高危行業企業實際發生的安全生產費用支出,屬于收益性支出的,可直接作為當期費用在稅前扣除;屬于資本性支出的,應計入有關資產成本,并按企業所得稅法規定計提折舊或攤銷費用在稅前扣除。企業按照有關規定預提的維簡費和安全生產費用,不得在稅前扣除。
2011年5月1日前提取尚未使用的維簡費和高危行業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應用于抵扣本公告實施后的當年度實際發生的維簡費和安全生產費用,仍有余額的,繼續用于抵扣以后年度發生的實際費用,至余額為零時,企業方可按上述規定執行。
已用于資產投資、并形成相關資產部分成本的,該資產成本扣除上述部分成本后的余額,作為該資產的計稅基礎,按照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資產折舊或攤銷年限,從本公告實施之日的次月開始,就該資產剩余折舊年限計算折舊或攤銷費用,并在稅前扣除。
1.3涉稅處理
1.3.1安全生產費
2011年安全生產費結余=11684-1761=9923(萬元),用于繼續抵扣2012及以后年度實際發生的費用;
2012年安全生產費結余=9923-2356=7567(萬元),用于繼續抵扣2013及以后年度實際發生的費用。
公司2012年預提的安全費用9381萬元,應全額調整增加應納稅所得額。
1.3.2維簡費
2011年維簡費結余=33755-26451=7304萬元,用于繼續抵扣2012及以后年度實際發生的費用;
2012年實際發生維簡費24108萬元,2011年結余可全部抵扣,余額16804萬元,2011年計提13495萬元全部使用,應調整減少2012年應納稅所得額。
2012年計提數使用=24108-7304-13495=3309萬元。2012年預提數結余=21888-3309=18579萬元,應調整增加2012年應納稅所的額。
符合資本化條件形成資產部分允許按折舊逐年抵扣,資產凈值應1757萬元應納稅調整增加2012年應納稅所得額。
當年所得稅影響額=18579 1757-13495=6841(萬元),應納稅調整增加2012年應納稅所得額。
經過上述事項調整后,調整增加了應納稅所得額16222萬元。
三、點評
煤礦企業的安全生產費用及維簡費提取和使用,應遵循先提后用,量入為出的原則,專戶存儲,專款專用,專項核算。年度終了,企業應將安全生產費用及維簡費提取和使用情況報當地主管財政、稅務、煤炭管理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等管理機構備案,接受監督。
還有就是維簡費是否包含井巷費,26號公告并未予以明確,但是我們從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聯合下發的財建[2004]119號文件來得知,按噸煤計提的8.5元維簡費中是包含井巷費的。已經用于資產投資、并計入相關資產成本的,該資產提取的折舊或費用攤銷額,已重復在稅前扣除的,追溯調整期為多少年,公告沒有具體明確,從實際工作角度來看,無限期追溯調整不具可操作性。而且按照《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3號》規定進行會計核算時,已經根據實際情況進行了追溯調整處理,此次追溯調整應不再涉及。如當時未進行追溯調整處理,或其他項目仍需進行追溯調整,從征管法的角度來看,對偷稅、抗稅、騙稅以外的未繳或少繳的稅款,稅務機關可在三年內進行追征。有特殊情況的,可以適當延長追征期到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