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內容: 按公允價值模式計量的投資性房地產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是不用計提折舊的,請問在匯算清繳時,投資性房地產可否按直線法計算其折舊作納稅調減處理?
問題回復: 您在我們網站上提交的納稅咨詢問題收悉,現針對您所提供的信息簡要回復如下: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做好2009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的通知》(國稅函[2010]148號)規定,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精神,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及應納所得稅時,企業財務、會計處理辦法與稅法規定不一致的,應按照企業所得稅法規定計算。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不明確的,在沒有明確規定之前,暫按企業財務、會計規定計算。
據此,企業按公允價值模式計量的投資性房地產(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權、持有并準備增值后轉讓的土地使用權、已出租的建筑物)按會計規定不計提折舊,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可按直線法計算其折舊或攤銷作為納稅調減處理。
上述回復僅供參考。有關具體辦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請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稅務機關咨詢。
歡迎您再次提問。
國家稅務總局 2013/05/30
我們提示—
從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26號關于公布現行有效的稅收規范性文件目錄的公告來看,該文不在有效文件之列,總局網站法規庫也已刪除,引用時需注意<稅局內部管理文件,一般只適用當年度的匯算清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