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4年第3號 2014-7-1
為進一步規范企業在注銷稅務登記環節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申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清算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0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79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清算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684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4號)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等有關規定,現就企業在注銷稅務登記環節有關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申報及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問題
企業(含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下同)申請注銷稅務登記(不含跨區遷移,下同)時,應按規定向稅務機關進行當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結清應繳應退企業所得稅稅款。
當年度實際經營期不足十二個月的,應當以其實際經營期為一個納稅年度,進行匯算清繳。
二、企業清算的所得稅處理問題
企業清算的所得稅處理,是指企業在不再持續經營,發生結束自身業務、處置資產、償還債務以及向所有者分配剩余財產等經濟行為時,對清算所得、清算所得稅、股息分配等事項的處理。
(一)應進行所得稅清算的企業范圍
1.按《公司法》、《企業破產法》等規定需要進行清算的企業。主要包括:
(1)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而解散的;
(2)股東會或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5)人民法院依照規定予以解散;
2.企業重組中需要按清算處理的企業。主要包括:
(1)企業發生的由法人轉變為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等非法人組織,或將登記注冊地轉移至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包括港澳臺地區),應按照規定進行清算。
(2)企業合并,除符合適用企業重組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的外,被合并企業及其股東應按規定進行清算。
(3)企業分立,被分立企業不再繼續存在,除符合適用企業重組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的外,被分立企業應按規定進行清算。
(二)企業清算所得稅處理的主要內容
1.全部資產均應按可變現價值或交易價格,確認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
2.確認債權清理、債務清償的所得或損失;
3.改變持續經營核算原則,對預提或待攤性質的費用進行處理;
4.依法彌補虧損,確定清算所得;
5.計算并繳納清算所得稅;
6.確定可向股東分配的剩余財產、應付股息等,并依法代扣代繳自然人股東的個人所得稅。
(三)清算所得的確定
清算所得,是指企業的全部資產可變現價值或交易價格,減除資產的計稅基礎、清算費用、相關稅費,加上債務清償損益等后的余額。
企業應將整個清算期作為一個獨立的納稅年度計算清算所得。
(四)可供分配剩余資產的確定
企業全部資產的可變現價值或交易價格減除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結清清算所得稅、以前年度欠稅等稅款,清償企業債務,按規定計算可以向所有者分配的剩余資產。
(五)被清算企業股東收益的確定
被清算企業的法人股東分得的剩余資產的金額,其中相當于被清算企業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余公積中按該股東所占股份比例計算的部分,應確認為股息所得;剩余資產減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額,超過或低于股東投資成本的部分,應確認為股東的投資轉讓所得或損失。被清算企業的法人股東從被清算企業分得的資產應按可變現價值或實際交易價格確定計稅基礎。
被清算企業的自然人股東分得的剩余資產的金額,超過股東投資成本的部分,應確認為股東的財產轉讓所得,由被清算企業依法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六)房地產開發企業的所得稅清算
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向稅務機關申請辦理注銷稅務登記時,應先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地產開發企業注銷前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29號)規定處理土地增值稅清算導致的企業所得稅問題,再按規定進行所得稅清算。
三、所得稅申報問題
(一)匯繳申報問題
企業在年度中間終止經營活動或終止納稅義務的,應當自實際經營終止之日或停止生產、經營之日起六十日內,填報《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及其附表,向稅務機關辦理當期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的申報納稅。
(二)清算申報問題
進入清算期的企業應對清算事項,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企業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清算所得稅申報表》及其《資產處置損益明細表》、《負債清償損益明細表》、《剩余財產計算和分配明細表》等附表,并結清稅款。
企業重組中需要按清算處理的企業,根據不同情形,還應附送以下資料:
1.企業發生的由法人轉變為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等非法人組織,或將登記注冊地轉移至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包括港澳臺地區),按照規定進行清算時,應附送以下資料:
(1)企業改變法律形式的工商部門或其他政府部門的批準文件;
(2)企業全部資產的計稅基礎以及評估機構出具的資產評估報告;
(3)企業債權、債務處理或歸屬情況說明;
(4)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證明。
2.企業合并,除符合適用企業重組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的外,被合并企業及其股東按規定進行清算時,應附送以下資料:
(1)企業合并的工商部門或其他政府部門的批準文件;
(2)企業全部資產和負債的計稅基礎以及評估機構出具的資產評估報告;
(3)企業債務處理或歸屬情況說明;
(4)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證明。
3.企業分立,被分立企業不再繼續存在,除符合適用企業重組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的外,被分立企業按規定進行清算時,應附送以下資料:
(1)企業分立的工商部門或其他政府部門的批準文件;
(2)被分立企業全部資產的計稅基礎以及評估機構出具的資產評估報告;
(3)企業債務處理或歸屬情況說明;
(4)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證明。
(三)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問題
企業應當將代扣稅款在次月十五日內繳入國庫,并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
四、本公告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濟南市地方稅務局
2014年7月1日
濟南市地方稅務局關于注銷稅務登記環節所得稅申報及有關問題的公告解讀
企業所得稅政策規定較多,且較為復雜,尤其在注銷稅務登記環節,部分納稅人容易忽視對清算所得稅的申報和對自然人股東個人所得稅的代扣代繳,還有部分納稅人對如何進行清算所得稅申報、如何計算清算所得等了解較少。因此,為進一步優化納稅服務,幫助納稅人了解和熟悉在注銷稅務登記環節所得稅事項的處理,根據現行稅收政策規定,我們制定出臺了《濟南市地方稅務局關于注銷稅務登記環節所得稅申報及有關問題的公告》。
《公告》,根據現行政策規定對應進行所得稅清算的企業范圍、企業清算所得稅處理的主要內容、清算所得的確定、可供分配剩余資產的確定、被清算企業股東收益的確定以及匯算清繳申報、清算所得申報等進行了梳理和規范,以方便納稅人學習和使用。
《公告》涉及的主要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清算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0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79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清算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684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4號)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