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銀行承兌匯票的基本規定
(一)銀行承兌匯票概念:銀行承兌匯票是由在承兌銀行開立存款賬戶的存款人出票,向開戶銀行申請并經銀行審查同意承兌的,保證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據。對出票人簽發的商業匯票進行承兌是銀行基于對出票人資信的認可而給予的信用支持。我國的銀行承兌匯票每張票面金額最高為1000萬元。銀行承兌匯票按票面金額向承兌申請人收取萬分之五的手續費,不足10元的按10元計,承兌期限最長不超過6個月。承兌申請人在銀行承兌匯票到期未付款的,按規定計收逾期罰息。
(二)銀行承兌匯票票面內容:包括“銀行承兌匯票”的字樣、無條件支付的委托、確定的金額、付款人名稱、收款人名稱、出票日期、出票人簽章。欠缺記載上述規定事項之一的,銀行承兌匯票無效。
(三)銀行承兌匯票的變現及轉讓方式:一是到期兌付,銀行承兌匯票期限6個月。二是貼現。銀行承兌匯票的貼現申請人由于資金需要,將未到期的銀行承兌匯票轉讓于銀行,銀行按票面金額扣除貼現利息后,將余額付給持票人。三是背書轉讓。銀行承兌匯票背書是銀行承兌匯票流通的主要方式。持票人可以將匯票權利轉讓給他人或者將一定的匯票權利授予他人行使。目前,我國銀行承兌匯票背書最常見的方法是在票據背面或粘單的背書欄內簽章,背書是一種要式行為,背書必須記載下列事項:被背書人名稱、背書人簽章。未記載上述事項之一的,背書無效。
二、利用銀行承兌匯票虛構資金流的方式分析
近年來,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已經從開假票、大頭小尾票等傳統的手法轉為真票虛開的作案手法,這種發票能夠通過國稅機關的增值稅交叉稽核系統,傳統的檢查方法難以查出其犯罪證據。在這種情況下,國稅機關往往突破常規,從資金流和物流入手進行檢查,現金結算、往來掛賬成為檢查虛開案件的突破口,而銀行承兌匯票往往被不法分子利用,來掩飾其虛構的資金流。其主要方式有:一是利用真銀行承兌匯票虛構資金流。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受票方為了掩飾假進項發票的真相,在支付資金時,開出銀行承兌匯票,注明銀行承兌匯票受票人為增值稅專用發票開票方,然后再由增值稅專用發票開票方背書給第三方、第四方返回原企業,虛構資金結算。二是利用虛假背書虛構資金流。增值稅專用發票受票方將持有的銀行承兌匯票交給開票方,由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開票方財務部門編造虛假背書的復印件,憑復印件入帳,銀行承兌匯票持有人仍是增值稅專用發票受票方。三是利用虛假銀行承兌匯票入賬。增值稅專用發票開票方直接將過期的銀行承兌匯票復印、修改入賬,虛構企業資金流。
銀行承兌匯票為何能夠頻頻成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分子虛構資金流的手段,究其原因,不外乎它靈活多變的特點和日益盛行的地下交易市場。
(一)企業做帳時銀行承兌匯票背書都是復印件,造假的可能性和可操作性強。銀行承兌匯票的兌付期一般是6個月,在此時間之內可以任意背書轉讓、買賣以及貼現。因為銀行承兌匯票無論是到期兌付、背書轉讓,還是貼現,以及在地下交易市場變現,其原件都不在企業留存,一律以復印件入賬。正是因為這一點,銀行承兌匯票才成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分子用作入賬憑證的首選。
(二)銀行承兌匯票變現靈活,掩蓋異常的資金流向。目前,根據有關政策規定,納稅人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支付運輸費用,所支付款項的單位必須與開具抵扣憑證的銷貨單位、提供勞務的單位一致,才能夠申報抵扣進項稅額,否則不予抵扣。不法分子為了達到票貨款一致,在資金運作上大做文章。他們在匯票上假借背書轉讓,表面上是匯給開票單位,開出匯票與付款方向一致,造成虛假業務的表面真實,實際上匯票經過幾次背書轉讓,最終又回到付款方下屬機構或另外設立的私人銀行帳號。
(三)國稅人員對金融知識掌握較少。對于金融部門的結算方式、票據辦理流程、違規處理掌握太少,不能在日常監控和稅務稽查中運用自如,給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機。
(四)銀企利益驅動催生銀行承兌匯票地下交易。少數金融部門為了片面追求票據業務規模及表外業務收益,降低票據業務準入門檻,對其貿易真實性審查不嚴,相關要素不齊全,不能嚴格履行票據承兌的相關程序。銀行承兌匯票一般都是企業向銀行先支付50%的銀行承兌匯票保證金,而后由銀行開出供企業使用,銀行承兌匯票相當于實際的流通貨幣,而且是銀行承兌匯票保證金1倍的數額。這樣一來,節省了大筆現金。正是基于這種銀企各取所需的吸引,聯手共同推進了銀行承兌匯票的廣泛運用,繁榮了買賣銀行承兌匯票的地下交易市場。在地下交易市場,承兌匯票直接作為一種商品買賣,不留任何痕跡即能變現,造成企業使用銀行承兌匯票存在不規范行為。
三、強化銀行承兌匯票管理的應對措施
針對以上問題,為了加強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減少稅收流失,維護市場秩序,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加以完善。
(一)國稅人員加強金融系統結算方式和票據使用知識的學習。針對國稅人員金融知識匱乏的問題,采取聘請金融專業人士講課,現場參觀學習等方式,使國稅人員對票據知識有個全面的了解,更好地運用到日常監控和稅務稽查工作中去。
(二)加強銀行承兌匯票異常情況的監控。在日常監控中,對平時并沒有業務往來的企業,開具發票金額接近最高限額,又是以銀行承兌匯票進行結算的,應對銀行承兌匯票轉讓對象進行重點跟蹤,金額較大的,抽查一定比例進行調查,嚴格審核背書是否真實。根據背書轉讓的企業資料,發函核實,以求證這些企業之間業務的真實性。另外,可以通過承兌銀行查出匯票的最終承兌地,通過對該匯票的原始憑證的檢查,一步步地推出其資金的流向。對于利用銀行承兌匯票背書結算的,要能夠顯示被背書人名稱、背書人簽章,凡是不能顯示背書痕跡或背書痕跡不連貫的,重點進行監控。
(三)強化銀行承兌匯票審核。以銀行承兌匯票背書方式支付貨款的,可按如下程序對其進行審核:納稅人在匯票背書前應持匯票原件及復印件報主管稅務機關,經審核人員核對后在復印件上加蓋“與原件相符”印章后退回企業,復印件粘貼在抵扣聯后作備查資料留存。納稅人申報抵扣時還應提供銷售方收到該匯票的證明及匯票承兌銀行的電報證明復印件等。
(四)加強國稅部門與銀行的協調。國稅、銀行間應盡快建立協作平臺,加強國稅機關與銀行信息資源的共享,全面、及時地對納稅人的付款情況實時監督,使國稅部門方便、迅捷地查清每筆資金的真實性和具體流向,提高管理和檢查效率,降低檢查成本。金融管理部門應整頓金融市場,切斷私下票據交易行為,維護正常使用票據的相關主體的利益,保證銀行承兌匯票的順利流通。
作者單位:菏澤市國家稅務局? 巨野縣國家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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