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清單申報管理
企業發生屬于25號《公告》第九條規定范圍內的資產損失,應在所得稅年度申報時以清單申報的方式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扣除,并提交《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清單申報匯總表》(附件1),作為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的附件。有關會計核算資料及納稅資料企業留存備查。
三、專項申報管理
企業發生屬于25號《公告》第十條規定的資產損失,應在所得稅年度申報時以專項申報的方式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扣除,并提交《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專項申報匯總表》(附件2),逐項(或逐筆)報送《資產損失專項申請報告表》(附件3),同時附送會計核算資料及其他相關的納稅資料。
企業發生屬于專項申報的資產損失,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規定的時限內報送相關資料的,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經主管稅務機關同意后,可適當延期申報。
四、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資產損失管理
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發生的資產損失,應按以下規定申報扣除:
(一)總機構及其所屬分支機構應按25號《公告》及本《公告》第二條、第三條規定,分別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清單申報匯總表》、《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專項申報匯總表》、《資產損失專項申請報告表》及相關資料。
(二)分支機構應將主管稅務機關簽章受理的《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清單申報匯總表》、《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專項申報匯總表》及《資產損失專項申請報告表》,在總機構年度申報之前上報總機構。
(三)總機構收到經分支機構主管稅務機關簽章受理的資產損失相關申報資料后,連同自身發生的資產損失,分別按清單申報和專項申報項目匯總填入《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清單申報匯總表》及《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專項申報匯總表》,同時填報《匯總納稅企業分支機構資產損失清單申報匯總表》(附表4),一并報送總機構主管稅務機關。分支機構上報的經主管稅務機關簽章受理的資產損失相關申報資料由總機構留存備查。
(四)對所得稅收入全額歸屬中央的企業,其下屬二級及二級以下分支機構發生的資產損失,由二級分支機構匯總辦理申報;對其他企業,其下屬二級及二級以下分支機構發生的資產損失,由各級分支機構分別辦理申報,上一級分支機構收到下一級分支機構經主管稅務機關簽章受理的資產損失申報資料后,逐級匯總上報。
五、資產損失資料報送
按照25號《公告》第七條的要求,企業資產損失申報材料和納稅資料作為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的附件在進行匯算清繳申報時,一并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采取所得稅電子申報的企業,其資產損失申報材料和納稅資料應于匯算清繳申報前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主管稅務機關簽章受理后,企業方能進行匯算清繳申報。
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受理
主管稅務機關應根據25號《公告》的要求,對企業資產損失申報材料和納稅資料是否完整、印章是否齊全、填寫是否規范、資料復印件是否注明“與原件相符”字樣并加蓋公章等進行初步審查。經審查,相關申報資料符合規定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規定的,應告知企業補正或重新填報,企業拒絕改正的,主管稅務機關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