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記者從國家知識產權局獲悉,截至2017年底,我國國內(不含港澳臺)發明專利擁有量共計135.6萬件。其中,企業的專利申請量和擁有量所占比重分別達到63.3%和66.4%,較2016年提高了1.6和0.9個百分點。那么,企業擁有專利量不斷增加的背后,稅收發揮了怎樣的作用?又會給企業帶來哪些稅收影響?對此,記者采訪了多家企業負責人和有關專家。
利好:
獲得專利意味著享受優惠
記者在采訪中了解到,除了長虹,華為、漢能、中興等眾多中國企業,都有一面亮眼的專利墻。北京鑫稅廣通稅務師事務所副總經理徐賀表示,專利是技術創新的重要結果,是企業核心競爭力的重要源泉。對于企業而言,獲得專利意味著具有專業技術實力,也意味著能夠享受更多的稅收優惠。
四川長虹電子控股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長虹集團)的發展,恰好印證了徐賀的觀點。長虹集團副總經理兼總會計師胡嘉告訴記者,2017年,長虹集團新申請專利1899件,同比增長了12.5%,其中發明專利增長15%,創歷史新高。作為一家大型科技類企業,長虹集團在發明專利屢創新高的同時,享受了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稅收優惠和軟件企業即征即退等稅收優惠。據統計,最近3年,長虹集團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累計實現所得稅抵減稅額超過2億元,增值稅即征即退稅款累計超過3億元。“我們的專利證書有整整一面墻,而且每年都會增加,帶來的直接利好,就是享受的稅收優惠越來越多,進而又促進我們加大研發投入,不斷申請新的專利,從而實現了良性循環。”胡嘉說。
和長虹集團一樣,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一家研發、生產和銷售化學藥物及生物制劑的高新技術企業,近年來也因為專利的增加,享受了不少稅收優惠。作為國內最大的靶向藥物研究、生產基地,截至2017年底,該公司共申請有效發明專利近80件。其中很多專利含有該公司在項目研發過程中的自主創新技術,具有較高的專利價值。2014年~2016年,該公司累計享受高新技術企業減免所得稅額3.64億元。
徐賀分析,我國自1996年實施企業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以來,經歷了多次改革。事實證明,歷經20多年的持續改革,我國支持企業專利創新方面的稅收法規逐步完善,總體趨勢是稅收優惠面不斷擴大,享受稅收優惠的程序不斷簡化,后續管理逐步加強,這些都有助于激發企業技術研發的活力。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的多家企業負責人都表示,在他們公司專利攻關的過程中,北京市國稅局和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國稅局兩級大企業管理部門都從不同層面提供了諸多個性化服務,幫助企業解決了實務中遇到的很多稅收問題。
提醒:
避免轉讓定價調查風險
記者在采訪中發現,很多企業只知道專利增加有助于享受稅收優惠,忽略了海外專利增加的同時,如果利潤分配和稅收安排不合理,很可能面臨轉讓定價調查的風險。
近年來,我國企業海外專利布局能力不斷增強。2017年,年度提交PCT(專利合作條約)國際專利申請100件以上的國內企業達44家,較2016年增加18家。尤其中國企業在美國獲得專利數量,近年來穩步增長。美國商業專利數據庫發布的最新報告顯示,不到10年間,中國企業在美國擁有的專利數量增長了近10倍。特別是2017年,較2016年增長28%,達11241件。
深圳市思邁特財稅咨詢有限公司高級合伙人張學斌告訴記者,我國很多企業到境外申請專利,一方面是為了提升全球的競爭力和影響力,另一方面是為了保護自己的專利不被侵權,同時可能為了滿足相關國家或地區的投資要求。但不論何種原因,企業都應該高度關注專利申請時的有關跨境稅收問題。
張學斌分析,我國企業到境外投資,往往會在投資國或地區設立分公司、子公司或者研發中心等機構。根據最新國際稅收規則,利潤應在經濟活動發生地和價值創造地征稅,也就是說企業的利潤分配要與各機構執行的功能、承擔的風險、使用的資產和價值創造等相匹配,否則在轉讓定價調查調整中,將會面臨被投資國稅務機關特別納稅調整的風險。因此,我國企業在境外設立機構時,就應該同時考慮該由哪個主體來申請并擁有該項專利。因為如果一個主體擁有一定數量的專利,也就是該主體擁有了一定無形資產,從而就應該匹配相應的利潤并繳納相應的稅收。這樣,如果我國企業自身擁有的專利技術越多,就能夠在全球利潤分配中越有主動權,從而相關的跨境稅收風險會更低。
某四大會計師事務所的稅務總監也建議,隨著海外專利擁有量的快速增加,企業一定要關注對專利項目功能的分析,合理分配海外利潤,有效避免被稅務機關轉讓定價調查的風險。特別是企業與其海外子公司發生關聯交易時,要確保相關利潤與研發功能相匹配。
建議:
不斷創新稅收激勵方式
“實現高質量發展,還需要稅收繼續支持。”胡嘉說。
胡嘉告訴記者,黨的十九大報告擘畫了建設創新型國家的宏偉藍圖,并強調“創新是引領發展的第一動力,是建設現代化經濟體系的戰略支撐。”作為企業,一定要立足實際,不斷提升專利科技水準,在相關領域獲取更多的話語權。在采訪中,記者了解到,與長虹集團一樣,不少注重技術研發的大企業希望國家有關部門能夠解決其在實務中的具體問題,進一步暢通企業的研發之路。
對于企業而言,一項專利的誕生,意味著某項業務的創新。隨之而來的一個問題就是,這些創新業務在作稅務處理時,無法找到與現行稅收法規相對應的條款。對此,一些企業建議,有關部門應該及時出臺相關的稅收規范性文件,明確具體的征收規則和標準,減少不同區域執法差異,為企業創新提供更多的確定性。從全球范圍看,企業技術的創新往往會促進稅收法規的調整;反過來,稅收法規的滯后,往往也會制約企業技術創新。因此,在我國企業專利擁有量持續增加的趨勢下,有必要建立一套科學的制度,及時掃除稅收政策障礙,為企業不斷創新鋪平道路。
同時,稅收優惠的鼓勵方式也需要調整。中核工程有限公司總會計師溫新利告訴記者,現行稅收優惠非常注重企業對關鍵研發設備的投入,但與之相關的基礎性投入則無法歸集在研發費用中。
比如,近年來,中核集團投入大量資金用于科研設施的基本建設,僅核電站試驗臺架就新增了5個,平均每個的資金投入約9000萬元。對于中核集團而言,試驗臺架是整個創新項目的研發基礎,沒有試驗臺架就無法完成整個創新項目。目前,按照相關的稅收法規,試驗臺架的建設投入不能歸集于研發費用。
溫新利表示,試驗臺架建成后對今后其他的研發活動作用是巨大的、可持續性的。他建議對此類投入比較重大的科研項目,應該將其視為一個整體,設計更符合企業實際需要的稅收優惠方式,讓企業的創新之路越走越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