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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重組所得是否應該繳納企業所得稅?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8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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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我企業系國有企業,原向工商銀行借款100萬元,用于購建經營場所。因我公司經營欠善,連年虧損,長期拖欠利息。銀行將該100萬元債權剝離給某管理公司。我企業與該管理公司溝通,要求減免還款額。在中介評估機構評估后,該公司同意我企業以現金60萬元一次性抵償100萬元債務。請問,我企業是否應就減免的40萬元債務金額繳納所得稅? 答:根據《企業債務重組業務所得稅處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6號)(以下簡稱《辦法》)第六條規定,債務重組業務中債權人對債務人的讓步,包括以低于債務計稅成本的現金、非現金資產償還債務等,債務人應當將重組債務的計稅成本與支付的現金金額或者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包括與轉讓非現金資產相關的稅費)的差額,確認為債務重組所得,計入企業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中;債權人應當將重組債權的計稅成本與收到的現金或者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確認為當期的債務重組損失,沖減應納稅所得。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業所得稅審批項目后續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04]82號)第一條第(十三)款規定,納稅人在一個納稅年度發生的非貨幣性資產投資轉讓所得、債務重組所得、捐贈收入,占應納稅所得50%及以上的,可以在不超過5個納稅年度的期間內均勻計入各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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