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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納稅服務司熱點財稅問題解答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7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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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房地產開發企業清算時補繳的土地增值稅,是否需要加收滯納金?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清算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220號)規定,納稅人按規定預繳土地增值稅后,清算補繳的土地增值稅,在主管稅務機關規定的期限內補繳的,不加收滯納金。 問:境內的電視臺從境外引進節目,按照播出次數支付特許權使用費,可以按照協定稅率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是否每次申請享受稅收協定待遇時都需要備案?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非居民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9〕124號)規定,同一非居民的同一項所得需要多次享受應提請審批的同一項稅收協定待遇的,在首次辦理享受稅收協定待遇審批后的3個公歷年度內(含本年度)可免予向同一主管稅務機關就同一項所得重復提出審批申請。前款規定的同一項所得是指下列之一項所得:1.持有在同一企業的同一項權益性投資所取得的股息。2.持有同一債務人的同一項債權所取得的利息。3.向同一人許可同一項權利所取得的特許權使用費。 問:未取得土地證的納稅人,是否應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86號)規定,以出讓或轉讓方式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應由受讓方從合同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合同未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由受讓方從合同簽訂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因此,不論是否取得土地證,若屬于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納稅義務人,則應按稅法規定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由此可知,是否辦理土地證并不是應否繳納土地使用稅的必要前提,只要是用于生產經營的坐落在城鎮土地使用稅征收范圍內的用地,就應按有關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 問: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開發過程中以新建的房屋作為對拆遷戶被拆遷房屋、土地的補償金,該如何繳納契稅? 答: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城鎮居民拆遷有關契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4〕45號)規定,對拆遷居民因拆遷重新購置住房的,對購房成交價格中相當于拆遷補償款的部分免征契稅,成交價格超過拆遷補償款的,對超過部分征收契稅。因此,對拆遷戶從房地產開發企業取得的價值相當于補償金部分的新建房屋,免征契稅。 問:企業不慎將海關完稅憑證丟失,需要辦理哪些手續才允許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抵扣進項稅額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4〕148號)第三條規定,納稅人丟失了海關完稅憑證,納稅人應當憑海關出具的相關證明,在海關完稅憑證開具之日起180天后的第一個納稅申報期結束以前,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抵扣申請。主管稅務機關受理申請后,應當進行審核,并將納稅人提供的海關完稅憑證電子數據納入稽核系統比對,稽核比對無誤后,可以抵扣進項稅額。 問:A企業委托另一家B企業代銷產品,由于B企業業務人員的疏忽,導致代銷清單在郵寄途中丟失。請問,這批貨物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如何確定? 答: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八條第五項規定,委托其他納稅人代銷貨物,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代銷單位的代銷清單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貨款的當天。未收到代銷清單及貨款的,為發出代銷貨物滿180天的當天。所以A企業如果沒有收到代銷清單,但收到全部或部分貨款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款當天,如果既沒有收到代銷清單也沒有收到貨款,則為發出代銷貨物滿180天的當天。 問:我公司是外資生產企業,把商品出售給保稅區內企業,能否辦理出口退稅?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出口貨物退稅若干問題規定〉的通知》(財稅字〔1995〕92號)第六條規定,對非保稅區運往保稅區的貨物不予退(免)稅。保稅區內企業從區外購進貨物時必須向稅務機關申請備案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有關內容,將這部分貨物出口或者加工后出口的,可按規定辦理出口退(免)稅。因此,上述公司銷售給保稅區內企業的貨物,不能辦理出口退(免)稅,而應同其他內銷貨物一樣,照章繳納增值稅。 問:將個人房地產投入自己投資的個人獨資企業,是否征收契稅? 答:個人獨資企業屬非法人企業,根據《個人獨資企業法》的有關規定,企業的財產為投資人個人所有。因此,將個人房地產投入該自然人投資設立的個人獨資企業,其權屬沒有變動,不屬于契稅征稅范圍,不征收契稅,在辦理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登記時僅需辦理更名手續。 注:熱點問題解答僅供參考,具體執行以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為準。 (國家稅務總局納稅服務司整理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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